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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金融开放进程的加快与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金融混业产品日趋增多,实现综合经营成为各类金融机构提高核心竞争能力的内在要求;为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邀请相关政府机构的主管领导、知名学者以及国内外著名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围绕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及其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和所引发的系统风险,以及相应的政府监管机制改革和各类金融机构的经营战略调整等热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与讨论。搜狐财经频道作为协办单位为本次论坛提供了独家网络直播支持。以下是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魏迎宁现场答记者问实录。
业界提问:关于保险业综合经营监管问题,有一个综合经营的形式,您说他只能经营金融企业,如果经营实业的话,实际上是高于金融业,这样可不可以?可以的话就违背了利益最大化的问题了。第二个问题成立子公司,要求子公司都健康,这是不是不符合有限责任呢?谢谢。
魏迎宁:第一个保险业投资的范围《保险法》是有规定的,到目前为止还不允许投资实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形式,包括企业债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一般的实业从目前来讲是不允许的。但是如果是一个保险集团公司,本身不直接经营保险业务的,如果不是保险资金当然不受《保险法》的限制了,如果是保险资金目前是不进入实业的。
第二个问题一个金融集团要让他所控股的集团都是比较健康的,从有限责任公司来讲是,但是要尽集团的努力让它健康,如果最终是不健康的也没有办法,比如说资金有财力,下面有一个子公司达不到这个要求,比如保险公司有偿付的要求,如果你偿付不足的话,应该补充资本,如果不补充资本就会限制业务范围,要求你分出业务等等这些措施。如果你可以让它破产,不采取措施的话,有可能我控股的几个企业通过内部的关联交易把它掏空,让它破产,是不允许这样做的。
记者提问:我来自东方早报,我想请问一下根据3月份的数据外资公司首先业务比例上升很大,很重要的是中意这样的公司拿到了团险的大单,通过中方股东垄断性的资源来做,对这种做法不是很认同,我想请教一下保监会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魏迎宁: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中方股东把他的养老金业务交给合资公司去做,这笔业务你刚才说是垄断的,我对垄断不太认同,垄断是没有选择,现在这家保险公司的中方股东是不是没有选择的一定要把这个单较给合资公司去做,其实不是这样的,经过谈判、比较他认为这样做对他非常有利,也没有什么不可以的。当然这是一笔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不是不能进行,而是要公平、透明。现在也没有看出不公平,而不是垄断的。
主持人夏斌:是关联交易,但是也是在有关规定之内。
魏迎宁:不是说合资公司垄断了这一类业务。
记者提问:刚才您讲的都是很精彩的,首先感谢您。刚才您说保险公司控股公司的该连要防范风险,这是很好的事情。我想问几个问题,综合监管方面在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怎么协调?保险公司通常监管有不同的尺度,在控股公司这个层次上有没有同样的尺度、指标来监控?保险公司是资金来源很好的公司,有些企业想成立控股公司往往需要抢到保险公司,快点儿拿到资金,投资别的公司。还有将来有没有想推广到风险资本金这个概念?
魏迎宁:如果作为一个金融控股公司不进行任何具体业务的话,对于这个金融控股公司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怎么管理,比如说现在国内已经有的,中国太平洋集团保险公司,它的保险公司也是不经营保险业务的,它下面有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它只是一个投资者而已,对投资者怎么管按说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因为太平洋保险集团是原来的太平洋保险公司改制而来,所以是受监管的。如果它没有具体的经营业务,没有什么具体的资本充足率、偿还措施等等。刚才讲了保险公司资金来源很好,作为监管来讲是用偿付能力监管的,你的净资产按照一定的风险来考虑,应该能够偿还债务,承担这个风险。应该说偿付监管制度已经建立好几年了,如果一个集团公司控股一个保险公司,对这个保险公司按照偿付监管制度来衡量,如果达不到的话会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刚才你说风险资本这个概念我们理解就是偿付能力监管,在美国的管理方法就叫风险管理的基础,我们现在这个方法跟它实质、基本精神是一样的,但具体方法上还不完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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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