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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以机票英文提示推诿托运行李丢失责任
荷航被中国乘客告上法庭
4月25日,福州市的陈强先生一纸诉状将荷兰皇家航空公司(荷航)告上法庭。此前,陈先生在乘坐荷航的班机时发生托运行李丢失事件,荷航方面却依据机票上的相关英文说明推诿责任。陈先生表示,打这场官司只索赔1美元,重要的是要维护中国乘客乘坐荷航班机的知情权。
■原告遭遇
托运行李丢失
2005年3月16日,陈先生在福建省民航开发公司下属的福州市五一中路“民航售票处”购买了一张荷航承运的上海至阿姆斯特丹航班的往返机票。3月20日,陈先生从上海启程。4月5日,陈先生乘荷航KL895航班从阿姆斯特丹出发,于4月6日上午抵达上海。下飞机之后发现行李并没有同机到达,而他在阿姆斯特丹机场登机前,特意问了检票口的荷航小姐托运行李是否随这架飞机一起走,得到的是肯定的答复。
陈先生介绍,在他的行李箱内,有贵重物品和文件,其中包括一台带无线上网卡的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和摄像机,总价值约2415美元。而按照荷航的规定,行李丢失的赔偿标准将按照行李的重量来执行。
有关行李丢失事宜,陈先生当即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向荷航在机场的代理人作了备案登记,并得到对方的确认。在上海浦东机场,荷航的地面代理通知陈先生目前查不到他行李的消息,并给了200元临时生活补助费让他回福州家里等行李。
■交涉未果
将荷航告上法庭
此后,陈先生多次与荷航在北京的中国客户服务部联系,均没有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4月25日,陈先生将荷航在福州告上法庭。
陈先生状告荷航的关键是荷航在其出售的机票上未使用中文告知“行李责任限额通告”的具体内容,从而导致了他在贵重行李遗失后无法挽回实际损失。他要求法院判令荷航和机票销售商就此向他当面赔礼道歉,并向他象征性赔偿“行李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1美元。同时要求法院判令荷航今后在中国销售的机票上,必须使用中文告知中国消费者有关“行李责任限额通告”的具体内容。
在陈先生与荷航中国客户服务部的交涉中,荷航中国客户服务部的陈小姐给他发的一篇电子邮件中已表明了荷航的态度。在陈先生提供的这封电子邮件中,记者看到了这样一段话:“在您曾持有的机票上已经说明,承运人对遗失的行李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该条款的中文翻译如下,仅供参考之用,请注意此译文仅应您的要求而做,有关内容的解释仍以机票上所写的英文版本为准。‘对遗失的,延误及被损坏的行李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除非有关昂贵物件价值已被事先申报并已支付额外费用。对于绝大多数的国际航线(包括国际航线所含的国内航线),托运的行李遗失赔偿是9.07美元/磅(20美元/公斤);未托运的行李遗失,每位乘客将得到400美元的赔偿’。”
■荷航态度
英文提示符合国际惯例
记者4月26日下午联系到了荷航上海办事处市场部的刘小姐,她对于此事极为谨慎。她表示,对陈强先生丢行李的事情已有耳闻,但对公司被告上法庭一事全然不知。她以个人身份表达了对此事的关注。她说:“陈先生是从机票代理人处购买的机票,这张机票属于国际航协监制下的中性票,出于便于流通的考虑,机票上的一些提示内容都是采用英文。”当记者询问如果陈先生是直接从荷航直属售票处购买的航空公司本票,会不会有中文说明时,刘小姐斩钉截铁地说:“本票都是我们直接从公司本部运来的,肯定是英文的。”
记者问到荷航的机票在中国销售,是否应考虑到许多中国旅客看不懂英文说明,刘小姐对此未置可否。
记者昨天下午从北京地区航空运输代理人协会了解到,不仅是荷航一家,所有在中国销售的外国航空公司的机票上都没有中文说明。该协会秘书长张宝严表示,从道理上讲外航在中国销售的机票都应该采用中文说明。
■法律人士
荷航涉嫌侵害知情权
为陈先生提供法律援助的福建厦门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舟雄律师认为,荷航违背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然而,荷航向陈先生出售的机票上只有用英文印刷的“行李责任限额通告”,并无相应的中文内容。黄律师认为,荷航此举侵犯了中国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荷航应对其未履行告知义务,给陈先生带来“行李责任限额”之外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黄律师表示,我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进口到中国的外国商品,一定要有中文标识。外航的机票上采用英文属于国际惯例,但拿到中国销售,就应该采用中文,毕竟航空公司不能要求所有的乘客都熟悉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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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