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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财经讯 2004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好丽友”“乐天”木糖醇无糖口香糖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日方控股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乐天公司不服判决,于2004年12月27日提出上诉。2005年4月27日下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乐天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关于乐天公司就好丽友“心形笑脸”图形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终审法院判决认为:1、乐天公司无法确定其为牙齿笑脸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二审审理期间补充提交的证据超过举证期限,法庭不予采信;2、好丽友公司使用的类似牙齿的心形笑脸图形与乐天的牙齿笑脸图形,在形状上并不完全相同,且都含有公有领域的素材。好丽友公司作品为其委托的设计公司独立完成,并不是乐天的图形,故法院认为不应认定好丽友公司侵犯了乐天的著作权。(引自(2005)高民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
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著名法律专家马晓刚先生对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表示:“我们完全相信法律的严谨和公正。在此之前,我们对此案胜诉充满信心。今天,我们很高兴地看到,终审判决对事实认定完全正确,适用法律适当,依法维护了好丽友公司乃至木糖醇无糖口香糖行业的整体利益。”
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强调:“好丽友是一个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倡导良性、有序市场竞争,具有良好商誉的大型跨国食品生产企业。好丽友公司愿意和同业一起把木糖醇无糖口香糖产业做成健康、成长性良好的产业。‘好丽友,好朋友’是我们多年一贯倡导的理念,但这并不意味着好丽友会对侵犯好丽友利益、影响好丽友商誉的行为坐视不管。好丽友会采取行动特别是依靠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非常感谢终审管辖法院的判决结果,这更加坚定了好丽友公司依法维权的信心和决心。”
行业专家表示,同业竞争,应把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做好产品、如何做好市场、如何更好地为消费者奉献更健康的食品上,只有这样同业才能共同成长,行业才能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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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雨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