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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婷
3月2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宣布《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废止。这部实施了近10年、对于外来人口存在诸多歧视的法律,终于退出历史舞台。此举被称为第四次户籍改革的开始,它意味着对外地来京人员在务工、就业、经商、房屋租赁、卫生防疫等方面的限制被取消,在一定意义上获得了与市民平等的待遇。《条例》的废止不仅会影响北京市劳动力市场,很可能带来一场全国性对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的改革。
在未废止之前,进京务工人员需要什么样的证件?需付出多少成本?
首先外地人员进京务工,需要在来京之前持本人身份证和其他必要的外出证明,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外出登记,并领取可以证明获得外出就业权利的《外出人员流动就业登记卡》,然后由准备招用外来进京人员的用工单位凭借此卡,向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证”、“卡”合在一起生效,才能成为在京就业的合法务工证件。
进京后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进京后凭“三证一卡”才能务工:《暂住证》、《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和15周岁至49周岁的外地进京务工妇女应办理的《婚育证》。“一卡”是《外出人员流动就业登记卡》。
办理这些证件需要多少费用? 一、要在户口所在省(市、区)办理流动人口证,每年缴纳管理服务费50元~80元。二、要申领暂住证,工本费每本5元。 三、由雇用单位代办就业证,工本费每本5元,每年缴纳管理服务费180元。四、在工作所在地卫生部门办理健康证,每年需花费40元~50元。五、育龄妇女需花5元钱办理婚育证。六、如果所从事工种要求具有一定技术资格,外来工还必须接受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办证费为每证4元。以上证件办齐后,进京务工者每年至少需要支出300元。
进京务工者在办齐这些证件后,到北京了还面临着长时间找不到工作、因为政策限制无法进入某些行业或职业的问题,同时还要承受精神层面的歧视,这些无形的门槛更是增加了外来人员进京务工的难度。
1995年是北京市政府对外来劳动力政策进入严格控制时期。当时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制度改革,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造成就业的双重压力,考虑到维护北京社会治安和缓解城市基础设施压力等因素,北京市政府一方面安排下岗员工再就业,一方面对进京务工人员采取严格的限制政策,如限制单位录用劳动力数量,加强证件管理,强化工种和岗位限制,从而限制外来劳动力市场的发育。
1995年4月14日北京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严格加强对外来劳动力来京务工的限制。《条例》禁止外地劳动力进入的工种达 100 多个,涉及金融、保险、邮政、房地产、广告等行业。
有资料显示:1998年,北京规定的限制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和工种有34个;1999年详细规定了北京市限制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共8个,职业共计4大类,12个中类,35个小类,103个细类。持有北京市户口的工人似乎可以对工作先进行“择优选用”,外来工从事的基本上都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苦、累、险、毒活儿,如垃圾清运工、尸体接运工、农艺工等体力型工种。纵观对外地务工人员管理条例,其核心点是:对本市户口与外地户口的区别管理。
现在《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为什么废止呢?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表示:《条例》的废止,更符合以人为本,是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一件有意义的事情。同时,和国家的政策保持了一致,适应了行政许可法,也更适合北京作为开放性城市的需要。有专家说“《条例》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的变迁和所发挥功能的缺失是其废止的根本原因所在。”
《条例》废止后政府如何管理外来进京人员?会不会拆了门槛而竖篱笆?有专家表示希望《条例》的废止能在全国引发“开篇效应”,改革不能走回头路。要适应经济发展剔除不合时宜的规定,而不是“废旧立新”来约束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应制定相适应的规定,以保证外来的劳动力在宪法、法律框架下,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
《条例》的废止给政府带来了新课题:在外来人口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如何控制人口规模?如何对外来务工人员更好地进行管理和引导?如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公正?
《条例》的废止拆除了有形的门槛,从理论上让外来务工人员与本地市民同等待遇更近了一步,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如何使外来务工人员平等参与城市建设,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还需要更多的人文关怀和更完善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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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