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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股东股权继续冻结的情况:
    本公司曾刊登《关于股东股权冻结的公告》,因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市盐田支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社会法人股122,058,720股、59,240,160股冻结,冻结期限自2004年5月18日至2005年5月17日(详见2004年5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于2005年5月16日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知,因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市盐田支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社会法人股122,058,720股、59,240,160股继续冻结,冻结期限自2005年5月12日至2005年11月11日止。
    二、重大诉讼进展的情况:
    本公司曾刊登《重大事项公告》,披露了银川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等出质人拆借资金合同纠纷一案(详见2004年7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04)宁民商初字第20号],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