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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二OO四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年5月15日在西安雁塔南路南段曲江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9 人,共持有股份510083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8348%。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大会,会议由董事长柳政先生主持。
    二、 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510083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000%。
    2、关于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51008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000%。
    3、关于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同意 510083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000%。
    4、关于公司2005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同意 510083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000%。
    5、关于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4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60,960,014.61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4,840,304.35元、提取5%法定公益金2,420,152.18元后,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3,699,558.08元,加上上年未分配利润37,624,391.92元,实际可分配利润91,323,950.00元。
    董事会提议以公司现总股本720,102,101.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派发36,005,105.05元,余额55,318,844.95元留作以后年度分配;2004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同意 510083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000%。
    6、关于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510083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000%。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510083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000%。
    8、关于修订《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510083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000%。
    9、关于修订《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510083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000%。
    10、关于续聘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5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
    决定续聘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5年度审计机构,支付审计费用为20万元(含差旅费)。
    同意 510083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000%。
    11、 关于公司设备、材料采购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186171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份的0.0000%。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刘风良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和董事会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文件备置于公司住所以供股东查阅。
    特此公告。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