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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金融业,尤其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市场化改革已成为金融改革的重点。
笔者的看法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走向市场化的关键是在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重新构造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内部控制系统,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金融企业。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及法人治理结构改造
市场经济是产权经济。市场经济要求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实行产权改革,进行股份制改造,实现产权多元化。具体地说,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吸收国有法人机构、其他法人机构、外资与个人的投资参股。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其股权结构安排应在遵守市场经济规则的前提下,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其一,要做到同股同价、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其二,要合理安排国家的相对控股权。既要充分考虑在经济体制转轨和对外开放中保证国家对金融体系充分的控制力、增强国有商业银行对外部意外冲击的防御能力,又要防止出现在部分国有企业改制中由于国有股绝对控股(即股权比例高于50%)而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其三,设置外资股应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特别是国际上著名的大银行参股,借此吸收国际著名大银行的经验,提高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其四,设置的法人股,应允许业绩优秀的大企业集团参股,以股票为利益纽带,促进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融合。其五,设置的个人股,应充分利用个人股权这种终极所有制形式的资本内在增殖机制对整个产权关系所具有的边际调节力,使国有商业银行资本与个人资本有机结合。
国有商业银行在股份制改革的同时,应进行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改造。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式,对国有商业银行同样适用。国有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要求,构建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之间相互制衡的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
国有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改造
股份制改革以前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组织结构特点是层次多、部门多、环节多,行政化色彩浓厚。这种组织结构,导致管理体制僵化、管理手段落后、管理效率和效果较差,难以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需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对其组织结构进行彻底改造。
具体改造办法可以参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商业银行采纳的以利润为核心的事业部制。具体地说,各国有商业银行可以把现有的总行各业务部门整合改造成公司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银行卡业务部、投资银行部、代理业务部、海外业务部等按业务范围划分的事业部,并将其作为独立核算的利润中心,各事业部对相应业务的发展和经营效益负责;将人力资源部、信息科技部、法律事务部、行政后勤部等非业务部门也改造成独立核算的利润中心,根据向业务部门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合理确定的内部转移价格取得相应的收益。总行最高领导层不介入日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全行重大战略决策,协调各事业部的行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协助最高领导层决策和参与风险监控。各事业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业务资源规模、竞争形势等自行确定是否在各分支行设立相应的业务机构及机构的规模大小;各级分支行不再作为利润考核单位,分支行行长由上一级行长派出,主要协调并监督各事业部在本行派出机构的工作,向上级行报告各项业务发展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此形成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机制。
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系统改造
与国有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组织结构改造相适应,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的重新构造可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
一是结合事业部制建立科学的授权体系。授权体系的建立应保证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应有相应的授权,能有效避免越权、未授权行为的发生。总行最高管理层对各事业部、各事业部对其派出机构的授权,应根据被授权人的实际情况实行区别授权或及时调整授权。同时,制定严厉的越权行为或未授权行为惩罚措施及相应的损失赔偿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是按照责权利相适应的原则做好职责划分。对于各项商业银行业务,不相容的职责应由不同的工作人员承担,通过相互牵制减少舞弊行为的发生;建立权力制衡机制,明确各管理部门和职能部门的权利和责任。
三是做好各项业务流程的控制。要针对商业银行各项业务活动的发生、发展及变化,制定明确的报告渠道和程序;各项业务活动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均应制定相应的制衡机制,做到不重不漏。
四是建立健全业务复核制度与内部稽核制度,及时做好事后监督。
五是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业务数据的集中处理,随时全面掌握全行的经营动态和会计信息,并通过对相关信息的分析处理,对银行业务发展中带有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把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兼顾起来,加大非现场监督力度,提高实时监控水平。
六是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商业银行应根据面临的各种风险的特点,采用科学的方法,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及反馈模型,及时识别各种风险并进行预警,把各种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国有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的成败,不仅取决于其自身的锐意改革,还取决于其他相关外部环境的支持,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存款保险制度及存款保险机构的建立。改革前,存款人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存款由于有国家信用作担保,存款人利益不会受损。国有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后,国家信用担保不复存在,加之市场优胜劣汰机制导致商业银行破产清算风险增大,因而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人的利益实行必要的保护。
二是其他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除外)进行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三是政府职能的顺利转换。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分离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出资人职能;二是政府应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行为进行调节,避免行政干预。
四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一方面,对立市场经济要求而目前尚没有的法律,要尽快立法,如信用立法;另一方面,对于已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要尽快修订完善,如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等。
(作者单位: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
(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