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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新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发生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5日内须为其办理工伤保险。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之一。
5月19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还了解到,本《办法》所指的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农业户口,并与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办法称: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费率按其所在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确定。
对新招用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当月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发生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于次月补缴。招录当月发生的工伤费用,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终止缴费的,自终止缴费的次月起,其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的农民工按规定应继续领取的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已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自治区从事生产经营期间不再重复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农民工,在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注册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已参加自治区工伤保险统筹的,其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向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农民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直接向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工死亡的农民工的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条件的,一般应按月支付。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以《条例》规定的应领取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按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计算,对领取时间不足10年(含10年)的,按实际年限领取;超过10年的,一次性领取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每月应领取金额的120倍。
( 责任编辑:骆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