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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有对社会负责的义务,明星应该自律,做广告一定要慎重”,在停播陈小艺代言的三精口服液广告后,北京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昨天再次劝告影视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慎做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广告,即使真实用过,在广告中以消费者名义出现也属违法。(6月1日《新京报》)
这则消息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名人为企业产品代言是否应该为其产品质量的真实性负责的问题。笔者随即查阅了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其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笔者认为,企业产品大部分是通过广告传播给消费者的,而代言人又是传播的载体,产品质量是否过关、功效如何、作用大小,消费者是通过代言广告了解的。特别是名人代言,其效果确实非凡。一些消费者之所以购买某种商品,就是冲着某个名人的广告来的。现实中我们经常遇到一些消费者提到某某产品时,往往说“就是某某做广告的那个产品”,包含了对名人的信赖,充分说明了名人代言的轰动效应。但如果代言的产品广告内容是虚假的,通过名人的口和形象,在广告上把产品质量和效果无限地扩大了,误导了广大消费者,使消费者的精神、身体和经济受到了侵害和损失。那么,除了追究厂家的责任以外,代言人必须负连带的法律责任。无论让其道歉或者进行经济、精神赔偿都不过分。无论刘晓庆代言的“蕃茄胶囊”,还是倪萍为“21金维他”做的广告和赵本山代言的治脚气药品的广告等,如果出现言过其实、夸大产品功效的情况,负连带法律责任是毋庸质疑的。
因此,笔者建议,名人们为产品代言时,要认真学习一点《广告法》,这样才能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才不会落入商家的圈套,能够知道自己应承担的哪些法律责任,也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哪些可以代言,哪些不能够代言,就会慎重对待和选择。同时,必须抱着对广大消费者和观众高度负责任的态度,来审慎选择代言产品。不要被重金收买,不要为一时利益和眼前利益迷惑。否则,只能是毁了自己,害了消费者。就像倪萍在给“21金维他”代言时说的,名气是观众给的,要为广大观众负责任。特别是在代言食品、药品和儿童产品时,要有向广大观众和消费者高度负责的意识。这是法律规定的,也应该成为名人们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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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胡晓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