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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试点公司的改革方案表决结果更重要的是,它表明了在中国股市新兴尚未转轨的初级阶段,实事求是、尊重国情,走符合中国股市实际情况的改革创新之路,最终实现并轨的方法论,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可行的。
此次以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为主题的三一重工、清华同方及紫江企业的股东代表大会,有一组数字格外引人注目:其一,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参与投票率,其中清华同方公司为32.72%,三一重工更是高达76.72%;其二,是议案的通过率,其中清华同方的方案为61.47%,未及参与投票的流通股股东的2/3而被否决,而三一重工的方案则以93.4%的高通过率获得通过。根据昨天下午进行的紫江企业股东大会现场,流通股股东以高支持率通过了紫江企业的股改方案。这几家试点企业分类表决的投票率和通过率说明了什么呢?
尽管社会更关注的是投票的结果,但实际上比试点公司的改革方案表决结果更重要的是,它表明了在中国股市新兴尚未转轨的初级阶段,实事求是、尊重国情,走符合中国股市实际情况的改革创新之路,最终实现并轨的方法论,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可行的。
从去年《国九条》这一中国股市里程碑式纲领的推出到今年《4.29通知》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行动,我们每走一步都是那样的艰难,都要和“照搬照抄”西方的论点进行激烈的论战。
曾几何时,分类表决制度横遭“违法西方没见过、没用甚至是伪制度,是不可能成功”的骂名。但两家试点企业的投票率和通过率充分证明了这些指责是站不住脚的。
中国股市之路到底怎么走?摆在我们面前的困难既有海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弊端导致中小股东利益得不到保护的一般性矛盾,也有中国上市公司存在的诸如股权分置、一股独大等特殊性矛盾。国情基础和矛盾属性不一样,治理中所遵循和借鉴的规范当然也不一样。
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在解决股权分置中开创的分类表决制度将在中国股市制度史上书写光辉的一页。当然,分类表决只是一个历史性的范畴,一旦我们解决了股权分置,它的使命也就完成了。但是,制度是为实践服务的,制度必然要随着实际的变化而演变,这是事物发展的规律。遵循这一规律的又何止是分类表决制度。重要的是,检验一个制度是否合理,必须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和空间里进行才是客观的。分类表决正是中国人用中国改革“渐变稳定、逐步演进”的成功改革方法论在解决股市重大结构性矛盾中的具体体现。其实,即使我们成功地解决了股权分置,分类表决制度也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但它在利用网络技术和通过独立董事征集、代理投票权,来使分散、多元、流动的中小股东能够行使其用手投票的权利,最终使公众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的制度安排和技术创新,不仅在中国证券史而且为西方所谓规范的股市直到今天仍十分头疼的中小资本保护问题都将提供宝贵的经验借鉴。
试点公司的投票率和通过率不仅说明分类表决制度在解决股权分置中具有创新性,而且从清华同方大股东的提案被否决的结果看,还说明运用这一制度使两类股东的博弈具有有效性。它表明,在中国人按照自己的思维方式解决股市的特殊性矛盾上,我们的股市制度创新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当然,从三一重工和清华同方在提出方案一直到表决结果的过程看,在调整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和投资人的关系上,三一重工作为民营企业法人控股的上市公司自主性强,而清华同方作为国有法人控股性质的上市公司则充分暴露了体制上的不足。
但无论如何,在我们付出了巨大、惨重的代价之后,中国人在股市改革和发展上终于迈出了“以中为体、以西为用、彻底摒弃照搬照抄”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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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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