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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当《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于中午出台之时,笔者第一时间在《搜狐财经》上刊发《暂减50%股息红利税成股市利空》一文,表明了自己对股息红利税调整政策的看法。尽管当时有投资者认为笔者的观点带有一定的“情绪”,但笔者需要说明的是,带有“情绪”是对的,但这种“情绪”并非笔者个人的“情绪”,而是广大投资者的“情绪”。而股息红利税调整成为股市利空也正是这种情绪化的结果。毕竟投资者所期盼的以及市场上所流传的都是要取消股息红利税,结果财税部门出台的政策却只是暂时减征50%,这显然是令人失望的。也正因如此,在该消息出台后股市就连跌了两天,跌幅超过3%,这也在某种程度上注释了笔者的“利空”观点。
当然,撇开这份失落的“情绪”而来理性地看待这次股息红利税的调整,笔者也以为,减征50%的股息红利税总比不减征要好,尽管减征50%的股息红利税能带给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十分有限,总计不过十几个亿的资金而已,分摊到7000多万投资者的帐户上每个帐户所能得到的实惠不过二十几元钱,但这毕竟是政策对投资者的一种让利,并且,从投资者个体来说,有的投资者因此而多收个三、五百元甚至上千元也是很正常的。毕竟“多收”总比“少收”比“不收”要好。
笔者以为,既然是一项“让利于民”的政策,那就有必要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将其落到实处,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将实惠最大程度地留给投资者,而不是“与民争利”,这应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但令人遗憾的是,该项政策在落实的过程中却面临着一个“计税日”的困扰问题,以至有宝钢股份(行情 - 论坛)等34家公司在派现问题上出现困惑,涉及1.4亿元资金徘徊在“扣与不扣”之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暂减50%股息红利税的政策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也即从6月13日起执行。但宝钢股份等34家公司所涉及的问题是,这些公司的股权登记日在6月13日之前,而派息日却在6月13日之后,因此,将哪一天作为“计税日”便成了宝钢股份等34家公司的一大困惑,尽管这一问题宝钢股份等公司已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请示,但目前仍然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
那么,到底是应将股权登记日作为“计税日”呢,还是将派息日作为“计税日”呢?笔者以为理所当然应是后者。因为派息日才是投资者得到股息红利的日子,而只有投资者得到了股息红利,这才有征收股息红利税可言。相反,股权登记日只是表明投资者有得到股息红利的权利,其实这一天投资者并无股息红利所得,而既无股息红利所得,又哪来的股息红利税可言呢?如果要以股权登记日为“计税日”,那么,这股息红利税就不再是股息红利税了,而是一种股息红利权利税,是对投资者所拥有的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征税。如此一来,这股息红利税就不是一种所得税了,而是一种“权利税”。而且,从财税部门的《通知》来看,该《通知》的出台是一种“让利于民”的表现。而既然是“让利于民”,那么也就应该是以派息日为“计税日”了,如果是以股权登记日为“计税日”,对于宝钢股份这34家公司来说,显然就不是“让利于民”了,而是在“与民争利”,是在与这34家公司的中小投资者争夺这1.4亿元的利益。也正因如此,这暂减50%股息红利税政策的出台,到底是“让利于民”,还是“与民争利”,这“计税日”的确定应是一块很好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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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