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治·梅森大学的罗利教授(C.
Rowley)是研究法与经济学的著名学者。他曾经负责为《帕尔格雷夫法与经济学大辞典》撰写“从经济学角度看的习惯法”等主要条目。罗利教授的一个比较激进的观点认为习惯法中的民事侵权原则把“资源最佳配置”原则运用得淋漓尽致,是习惯法中发展得最成熟的分支。
民事侵权中的课题之一是疏忽及其责任的界定。行人在黑暗中被行进中的汽车撞倒,责任究竟在哪一方?假如司机的驾驶速度放得足够慢,意外是一定可以避免的;但假如行人高举火把或穿着白色服装,也同样能避免意外。换句话说,绝大部分意外实际上都不是由单方而是由多方的同时疏忽造成的。
提高警惕和避免疏忽都要付出成本。因此,社会要追求的并不是“零意外”,那样做的成本太高。价格理论大师阿尔钦(A.
Alchian)曾经说过,如果确实想让交通意外的数字降下来,那么最好的办法不是强制司机系安全带,而是在方向盘下安装一把直指司机心脏的刺刀,这样司机驾驶的时候才真的会如履薄冰。
如何才能以最低的社会成本取得最高的安全水平呢?经济学原则告诉我们,法庭应该将避免意外的责任界定给避免意外的成本最低的一方。假如双方共同承担责任能最有效率地减少交通意外的发生,那么法庭就应该把责任同时界定给导致意外的双方。
这就是所谓的分担责任的疏忽原则:假如受害人在发生意外之时,并没有付出足够的注意,那么即使肇事者也同样犯有疏忽,他也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以交通意外为例,运用“分担责任的疏忽原则”意味着假如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那么即使司机同样不遵守交通规则而把行人撞倒时,司机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运用“分担责任”原则,就能激发人们付出足够的注意(due
care)。试想想,假如把交通意外的责任不分青红皂白地界定给司机,那么行人就会变得格外鲁莽;而司机为了避免意外,就不得不付出高得惊人的代价。从整个社会看,这种代价并不划算。
与“分担责任”相对的是“绝对责任(absolute
liability)”,即不论受害人是否付出了足够的注意,肇事者都必须承担全部的民事侵权责任。这个原则适用于这样的情境:受害人对避免意外基本上无能为力,而只有肇事者才有能力避免意外,这时肇事者就应承担全部责任。
绝对责任原则广泛运用在工业产品的安全责任上。各种电器产品、保健品以及各种医疗用品和服务,其用户几乎不可能具备相关的知识和能力对这些产品和服务所包含的隐患加以防备。所以从效率的目的出发,法庭和社会的一般准则都把产品安全的责任绝对地界定给了厂商。
当代习惯法对工业产品安全的判例,有从“分担责任”向“绝对责任”过渡的趋势。也就是说,厂商在意外防范上承担着越来越大的责任。有时候,法庭实在走得太远。但随着时间的流逝,一些在当时看来有些荒谬的法庭判决,最后改变了产品设计,逐渐成为社会消费的标准。
一位曾经在麦当劳餐厅吃快餐的姑娘,不慎打翻了热咖啡,并因此烫伤了大腿。这位受害人于是控告麦当劳疏忽,最后获得法庭判给的数百万美元。我认为这是荒谬的判决,但自这宗官司后,所有销售咖啡的商店都开始免费提供用厚纸制成的杯套,这显然成为了美国餐饮服务业的一个标准。
1975年的Daniel v. Ford
Motor案,听者无不啧啧称奇。受害人控告福特汽车公司,由于该公司产品设计不当,使她被反锁在福特汽车的车尾箱内达八天之久,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问题是,受害人为什么会钻进了车尾箱?因为她原本要自杀。虽然法庭最后判福特汽车公司胜诉,但现在许多汽车的车尾箱都已经安装了从里面打开的装置。
有法官认为,厂商承担过分的责任,最终未必能使消费者得利,其中的原因在于厂商会逐渐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从而让社会为这些“过分的安全”付费。从经济学原则看,这种分析是对的。不过其中的问题在于昨天看来“过分安全”的标准,今天不少已被视为理所当然了,那明天又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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