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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央行副行长吴晓玲近日表示,央行正在推进将动产抵押写进《物权法》,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但银行对动产抵押仍采取谨慎态度。一家股份制银行风险控制部门总经理日前表示,该行此前已经大力拓展动产抵押业务,但动产抵押在操作中仍面临诸多困难。“关键是缺乏良好的仓储机构和监管措施。”对企业而言最重要的动产往往是存货、预期交割的货物等。对于此类动产的抵押,必须得到仓储公司和担保公司的配合。但目前国内仓储公司的管理水平和信用往往不高,无法对已经抵押的货物进行有效的管理并监督其去向,甚至对货物的真实所有权也往往无法甄别。这给动产抵押带来巨大的风险。工行上海市分行公司金融部的一位人士也表示,动产质押、抵押从理论上来讲可以操作,但是由于风险大、控制难,在实际操作中仍有很大困难。该人士透露,工行目前正在考察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可操作性,对资质较好的负债人推行此项业务。对于存货的质押、抵押除了要求其具有足够的价值外,还要求管理方便、变现容易。对交通工具的抵押则对负债人提出一些附加条件来降低风险,对工程车等专用性比较强的车辆,借债人还需要在银行存有一定保证金,并须承诺在连续三期不还款的情况下回购质押物。动产抵押与质押的区别是,动产抵押后,抵押物仍归抵押人(债务人)占有使用,而动产质押后,质物需移产质权人(担保人)占有。
动产抵押要求银行对抵押品所在的行业相当熟悉,能确定抵押物品的真实价值,但目前国内银行在运作上往往缺乏经验。可作为质押物的货物灵活多样,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均可以作为质押物,但作为质押物的动产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所有权明晰,用途广泛,易于变现,价格稳定且波动幅度小,不易过时,便于保存,不易变质等。质押物在质押期内可循环流动,即在质押期限内质押物的总价值不低于确定的金额的前提下,可以银行认可的新质押物或保证金来置换原质押物。商业银行在办理动产质押贷款时,要关注对动产质押贷款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分析,若借款人资产负债表中存货余额明显低于动产质押贷款余额的企业应引起高度重视,防止借款人恶意骗贷。严格审查仓储公司、资产监管公司以及担保公司的资质,加强对仓储公司和资产监管公司的集中管理,严格审查有关合同条款。对参与质押物价值评估的中介公司加强资质审查,防止其高估质押物价值损及银行权益。(中国信贷风险信息库https://www.unbank.info提供,未经银联信书面许可,请勿转摘。联系电话:010-63368810 秦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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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任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