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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拾金”能否“昧”
别升到法律层次
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这就是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引起广泛关注和较大争论的“拾金不昧未得到法律肯定”的规定。
杨国梁委员对上述规定的后一项表示赞成。他说,公开悬赏寻找失物后支付承诺的报酬是诚信的表现,应当在法律中予以认可。但是,他对前一项规定提出异议:权利人在正常领取遗失物的情况要支付保管费用,这等于认可拾到财物的人可以索要回报。这样规定虽然适应了一些司法审判的现实需要,但是却与中华民族历来提倡的拾金不昧的传统道德产生了矛盾。
5、物权应得到限制
郑成思委员建议,要加上对物权的权利限制。任何私权,尤其是像物权这样的绝对权,一方面要保护,另一方面要防止权利的滥用。任何私权,如果不受合理的限制,就会妨害别人行使权利。物权法草案第1章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保护等统统有了,就是没有权利的限制,所以建议加上权利的限制。“打个比方,为保护文化遗产、公众旅游参观,诸如鲁迅的故居、曹雪芹故居这样的历史建筑,不管今后房产的所有权人更换为谁,他都没有权力改动房子的外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