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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的一项创新之举,非流通股股东作出额外承诺的行为受到了流通股股东的欢迎。但好经还需好好念,管理层如何进行监管已经成为一个现实问题。法律专家建议从制度建设上着手,以保证大股东额外承诺的兑现,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一些机构投资者提出,在目前法律追究机制尚不完善的前提下,违背承诺的成本很低。因此,为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必要从制度建设着手做好防范。就此,法律专家宣伟华律师建议,可以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大股东承诺的年限以及抛售价格等设置相关锁定程序,从而对上市公司股票在承诺期内予以锁定。同时,有关监管部门也可以配合监察并制定相关措施,假如将来仍出现违背承诺的现象,应由有关部门责令违约者重新回购。此外,关于发生抛售造成的股价下跌是否会产生虚假陈述,以及由谁来认定抛售股票的非流通股股东的责任等问题,都应尽快予以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