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春阳 7月10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以下称《草案》)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如下一项规定引人注目并引起争议:部分小型客车的号牌号码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号牌号码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 号牌号码有偿使用所得价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其实在浙江之前,已有广东、安徽、海南等地,早就实行了吉祥车牌拍卖制度,当时也曾经引起广泛争议,遭遇舆论的指责,而争议总会“告一段落”。于是,此次浙江省公布《草案》拟实行相同制度,就给本已“告一段落”的争议重起波澜提供了一个契机。 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是否机会均等上,即:钱多者得,没钱者或不愿意多出钱者被剥夺了原来有可能通过摇号获得好号牌的机会,这是否有失公正?但其实,公安部2003年规定“所有车牌号码一律输入计算机,实行电脑公开选号”,其目的首先是防止暗箱操作所产生的腐败,而保证“机会均等”尚在其次——因为从法理上讲,车牌号并无高低贵贱之分,对车与车主也不会产生任何“内在必然”的影响,所有车牌号都具有同等价值。如果说吉祥车牌号确有能令车主逢凶化吉、遇难呈祥的好处,那么即使保证了在选号上“机会均等”的公正,但却无法达到“吉祥均沾”的公平,毕竟吉祥号是有限的。 那么这并不是说,吉祥车牌对车主心理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这与是否迷信无关)。正是基于“讨口彩”与“忌口”的因素,各地相继取消了车牌号尾数中的“4”,体现出制度设计的人性化色彩,而车牌号尾数取消“4”并非制度设计的必然要求。制度设计要讲究人性化,然而制度的“人性化”也要力所能及——取消尾数为“4”的车牌号是制度设计力所能及的,假如这样的数字再多一两个,那么制度的人性化设计也便无可措手足。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吉祥”的车牌号则更是少之又少,政府可以取消尾数4让所有车主远离“晦气”,而不可能让所有车主都有机会享受“吉祥”。也正因为拍卖仅限于吉祥号,那种认为政府借拍卖而滥收服务费的指责是没道理的。 在吉祥车牌拍卖上,我们无法拿西方国家的做法作为借鉴,因为语言有殊,西方似乎并没有什么“吉祥车牌”。那么我们就不妨看看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怎么做的:在6月5日香港运输署举行的特别车牌拍卖中,无字头“9999”车牌以99万元成交,当日拍卖所得达400万元。 程序的公正与否确实可以作为反对吉祥车牌拍卖的理由,但也应看到,恰恰是公开拍卖方能有效避免暗箱操作,而“电脑摇号”反而让“暗箱操作”又多了一层隐蔽——出钱多者依旧先得,与公开拍卖所不同者,是肥了某些个人,而公共利益不与焉。 利益的博弈有时需要各利益方之间的相互“谦让”,保障公共利益固不能以牺牲个人利益为前提,但在某些个人利益确实无法落实的情况下,转以公共利益的形式体现,并进而惠及个人利益,正是一种理智与灵活的选择。显而易见,将吉祥车牌拍卖所得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将为广大事故受害者提供某种保障,而受益者当中也一定包括那些没有机会拍到吉祥车牌号的广大车主。 我并不认同有关人士将吉祥车牌拍卖说成“劫富济贫”,而认为这样的拍卖是促动富人反哺社会的一个推手,是让富人乐于向社会掏钱的看得见的“小恩小惠”。“公正”可以动辄作为质疑制度的理由,但“公正”本身未必有保证,也未必能通向“公平”,这就是在如何看待“吉祥车牌拍卖”上,我们所应秉持的一种理性态度。 搜狗(www.sogou.com)搜索:“车牌拍卖”,共找到
12,306
个相关网页.
( 责任编辑:魏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