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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间】对于中国大多数老百姓来说,“物权”大概是个新奇的概念。大家比较熟悉的是“财产”、“个人财产”、“财产权”等等。
我不是法律专家。就我对法律的有限了解,其实这几年法律界对是否要引入“物权”这样一个概念,也存在争议。有人就主张直接用“财产权”。不过,争论了几年,绝大多数法律专家还是认为:“财产权”应当包括“物权”和“债权”,两者性质不同。物权和具体的事物(有形或无形)相联系。如果一个人拿走了我的上衣,我可以要回上衣,却不能去剥他的裤子。而债权则和具体的人相联系。一个人欠了我一笔债,可以用他名下的任何财产来抵债,不局限于具体的物。
这样看来,《物权法》其实是对中国老百姓习惯中“财产权”概念的深化和改进。我们知道,财产权是一个社会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改进“财产权”概念,也就意味着改造中国社会的传统习俗,建立新的权利关系秩序。对于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前现代、缺乏法治的社会,过渡到一个市场经济的现代法治社会,《物权法》应当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应当成为一部基本性质的上位法,一部帮助中国社会走向长治久安的奠基石。
然而,现在出台的这个《物权法》草案,却远远没有达到上面所谈的应有高度。换句话说,就是没有规范一些最基本的经济权利。
就中国目前现状而言,哪些基本经济权利最急需用法律来规范呢?我认为,最首要、最迫切的,就是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权利关系。
界定这种权利关系,应当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什么叫静态,就是规定“A物是国家的,B物是集体的,C物是个人的”。这样看上去清楚明白,却是严重脱离实际。中国目前处在一个经济、社会大转型的过渡时期,在这个时期,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围绕物权的归属,不断发生权利的转移、交换。今天A物是国家的,明天就可能变成集体的,后天又可能转移到个人手里。最大的问题,恰恰是发生在这种权利转移交换过程中。明明是国家财产,一夜之间却可以不明不白转到了某些个人手里;明明是个人的产业,一纸征地公文下来,忽然就变成了拆迁的对象。以上恰恰是近年来民怨最重、社会矛盾最深的一些焦点问题,而它们产生的根源,就是因为在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经济权利的动态转移过程中,缺乏法律的规范。
如果《物权法》想成为一部保障中国社会长治久安的法律,它就应该对这三种基本权利的动态转移过程进行规范。然而,现在这部草案,在第五章“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中,对三种权利仍然是进行了静态的界定,仍然是“A物现在是国家的、B物现在是集体的、C物现在是个人的”的老话。可是拜托了,这种话再说一遍有什么用呢?我们都知道A物是国家的,我们现在困惑的是:当A物从国家手中转移到个人手中时,会发生什么?如何规范?
对此,《物权法》草案几乎毫无作为。
比如它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这就意味着,只要国家立一个法,就可以把相应的自然资源从国家所有转移为集体所有。但是,国家凭什么订立这样的转移所有权的法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订立这样的法律?应当遵循什么样的程序?全不知道,都是空白。
又比如: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等,以及各种公共设施,“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哪些法律规定?什么样的法律可以规定?将来如果有一天,出一个新法律,规定某个公共设施不再属于国家所有,那么会出现什么情况?它们是否将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如何转变?这里同样是一笔糊涂帐。
如果说上面两处“语焉不详”至多是留下了空白,下面这个“语焉不详”却是致命的,可能严重侵害个人的权利。《物权法》草案说: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处置中,“下列事项应当依法经本集体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是,怎么个“讨论决定”法?如果讨论之后意见不统一,如何决断?是必须全体一致通过,还是多数投票表决,或者是村长来个民主集中制一人说了算?
同样,在国有财产转让问题上,草案说:“违反国家规定,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转让,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对什么是“国家规定”,何谓“低价”,何谓“流失”,全都付诸空白。抛掉这些空无定义的概念,整段话的意思归纳起来就是:违反国家规定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这真是一句什么也没说的车轱辘废话。
整个《物权法》草案,就是这样可悲地在最重要的一些大是大非上,或者含糊其词,或者同义反复,或者干脆提也不提。倒是对一些细枝末节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例如“维修基金……经业主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啊之类。这并不是说我不同意上述细节规定。相反,我认为这些规定都是合理的,只不过把这些东西堆积在这样一部本应成为上位法的《物权法》中,未免让人有点不伦不类的感觉。
一部本来应当对社会最基本经济权利关系进行规范、奠定社会秩序基础的重要法律,历经数年磨砺,最后却在最关键的一些问题上失语,这也许就是过渡时期中国的特殊国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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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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