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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能解决百姓的实际问题吗?

BUSINESS.SOHU.COM 2005年7月20日10:47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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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庞皎明

  7月10日,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了物权法草案,并且开始广泛征求意见。

  据有关介绍,截至8月20日征求意见结束后,草案将再次提请10月和12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十九次会议审议。而后,将视情况决定提请明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表决。

  这是本届人大公开向全民征求意见的第一部法律草案,也是我国向社会公布并征集修改意见的第12部法律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对记者说:“制定物权法,是要通过法律来巩固劳动者和企业的物质利益,调动人们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提高社会生产力。”此次向全社会征集意见,势必会有大量的意见建议反馈,“法工委下面几个月的任务也会比较繁重。”

  那么,《物权法》到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在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人士都有哪些意见反馈?这部法律如果顺利出台,将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就与此相关的若干问题,采访了包括民法专家、城市小区的业主及农民等若干人士,希望通过他们多方面的声音,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一番审视。

  聚焦

  “这是一部和老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说,《物权法》是民法的核心,对明晰产权关系,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江平是《物权法》起草小组的负责人。

  “小到空调滴水,大到一座矿山的归属,物权法涉及的内容与我们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王胜明说。

  “有一个房东,把自己的房子卖给甲,并把房子交给甲使用;后由于其他原因又把这幢房子卖给乙,并和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试问,该房子究竟属于谁,乙能否要求甲腾出房子?物权法就能解决这个问题。”王胜明在讲到为什么要制定物权法时,向记者举了生活中的这么个例子。

  可以想见,人们在等待“有恒产者有恒心”的日子,而《物权法》正是他们最大的期盼。

  在采访中,包括立法部门官员、草案起草人在内的法律专家多次强调:“物权法与百姓生活紧密相连。”

  比如,你家楼下的住户把房子改装成饭店而影响了你的生活,你是否有权干涉?前面的高楼挡住了你房子的阳光,你有没有权利要求拆除?按照县里的发展规划,你的住房将被拆除以便用于修建公路,你该如何处理?你所在小区的会所、车库的所有权归谁?这些或大或小的问题,在物权法里都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王胜明则向记者解释,“物权,简单来讲就是对物的权利。”《物权法》主要回答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第二,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的人有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当中的“物”主要是指不动产和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比如耕地、房屋等;而动产,顾名思义就是可以活动的财产,比如家具、首饰等物品。

  这部历时近7年,已经经过三审的法律草案,共5编20章268条。其中,草案明确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和原则,并分别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还对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相邻关系、共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占有等作了规定。

  还有,物权法草案对征地拆迁如何补偿,农村宅基地能否转让,小区内会所、绿地所有权归属,担保财产范围扩大等也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王胜明说,物权法的作用主要是:第一,定纷止争。通过加强对物的保护,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第二,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不难看出,无论是立法部门还是法律专家都对《物权法》给予了很高的评价;那么,在普通的民众中间,他们对《物权法(草案)》又有些什么样的意见?

  热议

  “普通民众关注的焦点,可能还是集中在私有财产的保护方面。”江平认为,比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等都会是百姓关注《物权法(草案)》比较多的方面。

  记者的采访证实了这一点。作为被称为“社会生活的圣经”的《民法》中最重要编目,《物权法》试图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撑起一把法律的保护伞,而普通民众也更为关注如何保障自己的财产权利。

  2005年7月14日,北京清河怡清园小区。业主陈小姐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我也在关注《物权法(草案)》。”陈小姐说,最近小区的部分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了一些纠纷,他们正在研究草案里是否有解决问题的相关内容。

  陈小姐向记者介绍,不久前,小区的几位保安殴打了一名业主,并且说“你不是业委会的吗?有本事你去闹呀”,这让许多业主感到震惊。

  “我们有权利‘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陈小姐指着记者打印出来的《物权法(草案)》说,“我们才是小区的主人,物业和保安是我们雇来的保姆与管家。”

  据记者了解,目前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的问题并不在少数。今年1月份,位于北京市南三环附近的恋日家园由于自行更换物业公司不成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据悉,自2001年入住以来,恋日家园的业主和物业公司就服务问题意见不一,从分歧逐渐演变为冲突,大部分业主认为,恋日家园自己的事应该由自己做主。于是,2004年11月1日上演了新旧物业的两军对垒,矛盾更加激化,并导致对簿公堂问题仍得不到解决的局面。

  “《物权法》如果顺利出台,对业主维权会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陈小姐说。

  “原来,小区规划内的绿地、道路和物业管理房等设施也都属于业主共有。”以前,她认为是“属于开发商的”。

  除了对草案中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过认真了解之外,陈小姐对拾得遗失物及归还后还可以获得适当的保管费的规定也比较留意。

  “失主应当向捡到东西的人支付一定费用,这确实比较新鲜。”陈小姐说。

  “你对住房的土地使用期限为70年这个问题怎么看?”记者问。

  “草案里有提前一年申请续期的规定,但具体怎么操作还不是很清楚。” 陈小姐说。

  对于来京谋生的农民工刘建的采访,其难度比陈小姐大得多,但这位喜欢听收音机、看报纸的农民还是说出了自己对于《物权法(草案)》的思考。

  刘建,36岁,初中文化,来自河北通化。

  “你知道《物权法(草案)》在征求意见么?”记者问。

  “听说过。这几天报纸老在说这个事儿。”刘建说。

  采访中,刘建对征地、拆迁补偿及宅基地用途等几个问题,显得兴趣浓厚。

  《物权法(草案)》的若干条款都有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刘建说,自己至今还搞不明白什么叫“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他只知道“上面”要征地、搞拆迁时,农民只能“服从政府的规定”。至于补偿,“好像没有几户人家是满意的”。

  “你是否赞成城里人到你们村来买房?”记者问。

  “嗨,有什么不赞成的。”刘建说,“如果买卖双方都同意,跟村委会吱一声不就行了。”显然,刘并不知道物权法草案中关于“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内容。当记者向刘建阐明草案的相关规定时,刘直呼“看不懂,弄不清”。

  民法科班出身,在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从业的秦律师,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的采访时,不是直呼“看不懂,弄不清”,而是说,“草案里很多条款,都是值得商榷的。”

  供职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民法学者杨支柱也认为,“《物权法(草案)》很多条款规定得比较笼统,有些根本就难以操作。”很多存在争论的条款如果不能进行修改,整部法律难免显得有些“粗制滥造”。

  争论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相关官员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作为一部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之所以向全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更主要还是将有争议的问题暴露出来,以便将法律“制订得更严密一些”。

  在记者的采访过程中,也确实发现许多受访者对草案的某些条款还是存有不少质疑、争议。

  刘建对草案第118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表示不理解,“如果这样,很多捡到别人丢失物品的人,可能都不想把东西上交了。”刘说。还有,他始终不明白草案中禁止农村宅基地自由流通的立法用意。

  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姚中秋在接受采访时认为,“限制农民转让、使用其宅基地的权利,实际上也就剥夺了农民本可从其物权中得到的收益”,这种限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对于这个问题,江平认为“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在现阶段,立法是采取了比较保守的趋向,让现行政策继续延续。”江说,“这主要是考虑到农村秩序的稳定。”

  杨支柱认为,草案中关于业主权利的相关条款,规定得“不是十分严谨、完善”。比如,规定“会所、车库、绿地等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不难看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从维护业主的权益角度出发,但是在实践中可能走向立法目的的反面。

  “在购房过程中,开发商处于强势,他们提供的售房合同的很多条款在法律上对业主都不公平,法律强调‘有约定依照约定’,正符合了开发商的利益。”杨说,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可能是立法部门的相关人员及草案起草人员缺乏实际调研所致。

  海淀区翠微南里小区物业公司一位姓李的负责人向记者分析,草案中关于试图制约开发商、物业公司的相关条款,恐怕也是难以落实;“很多决议,都需要经过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同意,这几乎就不可能。”他说,“更何况,在草案中业主委员会还是无法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享有诉讼与仲裁权利。”

  在众多的受访者中,大多数人都表示了对《物权法(草案)》到底是“公法还是私法”的质疑。秦律师表示,草案不但用大篇幅对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财产所有权做了分类,而且过分强调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内容,给人的感觉是“私人财产不能和国有、集体财产得到平等保护”,而且有“国家权力过分介入私人领域的嫌疑”。

  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梁慧星认为,财产的保护应该看是否合法,而不要区分所有制。草案中虽然没有强调对国家财产的特殊保护,但从逻辑来讲,有区分就必然有区别。“在实践的过程中,涉及到不同所有者财产的保护时,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可能会有意无意偏向一边。”梁说。

  对于草案采纳江平教授的观点,为老保姆设立居住权这一条款,梁慧星也表示了坚决的反对:“在使用保姆的城市家庭中,准备给保姆永久居住权的,恐怕只是极个别的情形。为了极少数人的问题,而创设一种新的物权,既不合逻辑,也不合情理!如果谁要让自己的保姆终身居住,尽可以在遗嘱中明确表述。”

  据记者了解,在草案征求意见阶段,无主拾得物的归属,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地、拆迁过程中“合理补偿”的标准,不动产登记等若干问题,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

  受访的普通公众大多感叹,草案里若干名词、条文“太专业”、“看不懂”,加之有关立法部门并没有配发相关的立法说明,感觉并不是在向全民征求意见,“只是向专业人士征求意见”。

  法律工作者及民法学者们,除了抱怨草案“过于笼统”、部分条文“难以操作”之外,在以上所举的若干焦点问题则展开了争论。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物权法(草案)》起草人王利明在接受采访时说,在《物权法》立法及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的确存在不少争论,“但最终还是以立法机关的意见为主”。

  民法学者杨支柱说,我国目前对各种所有权财产的保护力度“都非常差”,很多侵犯私人财产的问题并不仅仅是物权法的问题。“就好比前不久河北省定州市绳油村发生的土地纠纷,更多的问题还是属于《行政许可法》和《刑法》管辖的问题。”杨说。

  “《物权法》虽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人们的财产权利,但不要对其抱有过高的期望。”杨支柱说,要想真正强有力的保护私人财产,还需要宪法、刑法、行政许可法等多种法律发挥作用,尤其是执法部门、司法部门要严于执法、依法办事。

  “如果不这样,号称与所有百姓息息相关的《物权法》离我们很近,但对于物权的有效有力保护却可能会离普通民众很远。”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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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孙可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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