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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7月20日下午搜狐财经举办的“专家谈《物权法》草案”的在线访谈上,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王洪亮对此次《物权法》草案的不完善之处阐述了自己的看法,以下是其精彩观点。
王洪亮:这部法律可能在观念突破上既有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有框架,在立法技术上还有可以改善的地方。第二个问题这个法律不是独立的法律,有很多需要配套的制度,有些东西没有完全跟上,我觉得不动产登记,善意取得,用益物权保护这些问题,都是我们急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动产的问题很多,大家可能听说过,出现很多问题,这些法律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做了很多专门性的规定。比如疑义登记,从比较法来看,德国法可以是所有权进行登记,如果不同意的话,要通过法院诉讼,然后法院下一个命令或者判决登记这样的疑义登记,这样需要程序上的配合。像预告登记制度还有登记里面的技术成分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善意取得,我没有详细地看,但是在第九章规定里,好像没有区别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和不动产的善取不一样,占有的可信贷程度比较差,但是登记在我们国家是承认的。这两个如果是合并在一起适用善取的制度,在制度上很难整合在一起,好像我们力图把它整合在一起,占有有好多方式,有的是直接占有,有的间接占有,放在第三人。每一种占有方式和占有改定,这种占有善有取得不一样,根据不一样。还有讨论比较多的盗赃物的问题,这不仅仅盗赃物的问题,还有脱离物的概念,还有非本人意愿产生的,这个在里面需要具体的探讨,按照台湾的立法有两年追诉的期间,还有德国的立法对盗赃物一般是不可以进行使用的,除非在公共场所进行拍卖。
像特别规定里规定了一些加工附和混合,这个制度仅仅是制度的一半,比如在装修的时候,房屋装修的材料这些东西属于附和到主物里面,将来承租人做了,这个东西归谁,另一半通过不当得因制度等等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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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谢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