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7月28日,由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上海办事处承办的《后股权分置时代的并购机遇与挑战》论坛于在上海召开,搜狐财经作为此次论坛的独家网络媒体支持,为论坛做独家全程报道。
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红兵参加了论坛,并回答提问。
提问:吕律师能不能预测一下可能会出现关于并购的法律条款?
吕红兵:《上市公司的并购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已经在半年前启动对它修改的程序,里面很重要的观点就是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当中主动性要约收购的界定,这是以前收购办法里面所没有的,里面的精神所体现出对特殊行业和特定领域的上市公司的收购审批程序,包括外资审批程序,这里面牵涉到对收购人终极持有人的审查问题,这也是针对目前市场上的现状得出的对应性的举措。
提问:外资收购国内上市公司的问题能不能进一步阐述一下,在您看来后股权分置时代和以前有没有什么大的区别?
吕红兵:第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就是外资来并购上市公司应该有统一的法律规定,这个在相关部门之间其实也是达成共识的,否则就会出现一方面进展得很快,另一方面就会形成阻力的问题,这里面就有协调的问题,所以这里面会有统一的法规的概念,第二个就是在统一的法规里面对外资并购的领域作出更明确的规定,包括国资退出持股的比例规定,这个都应该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第三从程序角度应该规定非常明确的审批程序,程序上应该有一个特别明确的规定。第四个在后股权分置,所有的股票都是流通的情况之下,如果有一个好的市场定价,任何出售人都是可以出售的,因此这个并购变得是那么的容易,不像以前国有股份一股独大,它的股份不出让,意味着永远拿不到控股权,目前的状态之下控股权的获得是非常容易的,而且有一个二级市场的价格,这样就会变得非常的容易,非常重要的便捷,如果有所不同的话在操作上,在法律上都会有不同。
提问:有人觉得成文法有一个内在的问题,就是它的速度相对于商业实践速度滞后,对于中国目前非常迅速变化的市场环境,这个有什么解决的办法?
吕红兵:我们还是看国务院的法规,第二看政府规章,第三中国证监会所谓的审核备忘,这些东西从法律层面来说连规章都谈不上,但是非常有用,第四是交易所的规则,在法律审判当中不会援引这些作为判定的依据,但是这些都是非常有用的,肯定是先有这些制度然后在成熟的情况下面再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因为法律层面修改起来非常困难,所以大法可以放边上,可以更多的关注低一级的操作型的规章制度,或许对我们的实践是更有作用的。
声明:搜狐财经独家稿件,版权所有,请勿转载,违者必究。如确需使用稿件或者更多资料,请与我们联系获得授权,注明版权信息方可转载。联系我们可发邮件至e-finance@sohu-inc.com,或致电010-62726113 搜狗(www.sogou.com)搜索:"法律",共找到
81,256,098
个相关网页 搜狗(www.sogou.com)搜索:"收购",共找到
21,415,481
个相关网页 搜狗(www.sogou.com)搜索:"上市",共找到
57,914,483
个相关网页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