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富论坛2005”于7月29日-7月31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论坛围绕中国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和热点,聚焦城市财富机会、行业财富机会和企业财富机会,打造一个财富分享和财富创造的高层次交流与合作平台。
搜狐财经作为协办媒体对本次论坛进行全程直播。下面是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长副行长王自力博士的精彩演讲:
主持人:王自力博士现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长副行长,他也是专家型的学者,对金融问题发表大量独到见解的观点,在国内金融界是非常有见解非常有争议的人物,在他的许多观点在金融理论界都引起广泛而激烈的争论,下面很高兴邀请到王自力行长给我们做一个演讲。
王自力:
大家好!我发言的题目是“民间金融发展的出路是什么?”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对于民间金融的议论突然增多起来,社会上刮起一股不大不小为金融争论的学风,毫无疑问,近来社会对民间金融关注程度的提高,一方面民间金融的作用不容忽视,另一方面,民间金融问题的确成为金融改革和金融发展过程中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对这个问题我谈几点意见。
一是民间金融灰色和黑色两个方面不同的效应。民间金融与官方金融相对应的概念。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通过绕开官方正式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的行为。包括民间借贷、资金互助会、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由于这些民间金融行为往往非法存在,所以通常称为地下金融。地下金融或者说民间金融在我们国家应该说一直存在,二十年来发展很快,在农村尤其沿海地区的农村,比如浙江、福建、广东等地,民间金融甚至支撑起当地经济发展的半壁江山。但是必须注意,我们在充分肯定,民间金融对民间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起促进作用的同时,绝不可以忽视民间金融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两个部分的不同效应。
所谓灰色金融是指合理不合法,但对社会有益的金融活动,如民间友情借贷、企业相互融资等,在方便具有独特的优势,在正式金融顾及不到的地方,民间金融与官方金融成为很好的互补的关系,可以分散民间小额的金融需求。
黑色金融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比如非法集资进行金融诈骗、地下钱庄组织资金外逃,它们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日滋生或助长黑恶势力,破坏社会稳定;减少国家税收,造成外汇流失;为各种犯罪赃款提供洗白渠道,助长走私等,形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行为。
对民间金融我们必须区分灰和黑两个方面在坚决打击黑色金融的同时,对民间金融的灰色部分加以正确引导,使之趋利避害,发挥其积极的作用。限制其危害性,从而促使经济金融健康发展。
第二点,政府引导将灰色金融白色化。灰色金融白色化关键性的举措是,降低门槛,从制度上为民间资本进入正式金融开辟道路。市场经济的效率之所以按比计划经济高,原因在于,市场经济实行的是优胜劣汰,而优胜劣汰的前提是产权的多元化和独立,因此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目前都应该降低国有股权的比重,大力引进包括民间资本、跨国资本在内的战略投资者,提升改革的内部压力,从而相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商业银行转变。与此同时,应该建立及时有效的市场的退出机制,对那些净值下滑接近于零的机构,必须坚决责令关门退出,否则无法解决传统体制遗留下来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当然强化市场出的关键,是如何保护和补偿中小存款人的利益问题,因此,当务之急,必须锦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有进有退是市场竞争基本的发展,在关闭差的金融机构的同时,我们应该允许设立新的金融组织,特别是应该允许设立新的真正的自愿性、互助合作性的金融组织。
我认为目前应该充分抓住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有利的时机,坚决撤并那些位处偏远、费用过高,存款达不到一定规模农村信用社的分支机构,在这个基础上,严格按照谁出资谁管理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标准,推进制度创新,将其改组或者重新发育为采取登记备案、自律管理的新的民间金融组织。
比如资金互助性、信用互助会和小额的贷款公司等等。
二是充分利用这次国家花钱买机制,通过中央银行承担历史遗留的50%不良资产的最好的一次机会,将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壳资源,转让给那些愿意承担另外50%不良资产民民间资本,使农村信用社真正回归它本来民间金融资本本来面目。
与此同时应该加快制定和完善民间融资法、合同法等法规体系,使灰色金融白色化和打击黑色金融有法可依。
在民间融资法没有出来,并先试行民间融资管理暂行办法,为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合作平台,以约束规范和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其中尤其是对民间借贷最高的利率的方式,促进正当的民间金融合作摆脱灰色金融的身份,充分发挥其拾宜补漏的作用。
对于所谓公开化、合法化民间金融组织应该怎样强化对他们的监管,这个地方有一个监管当局如何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的问题,实际对于同为金融货币的金融组织,由于他们在业务的范围、市场的定位,财富状况和资质的高低方面档次不同,差异很大,因而金融监管应该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其划分成不同的类别,然后实行有针对性分类监管,换句话说,就是要对不同的机制,不同类别的金融组织监管当局监管力度应该有所区别,对于规模大,业务广的商业银行无疑应该实施更严格的监管,但是对那些位处偏僻,不上档次,仅从事小额的金融融通民间金融组织,则完全可以通过相应的民事法规约束。金融监管绝不是金融行政监管层面的事,实际上对民间金融最可行的监管方式应该是司法监管和自律监管,有关各方通过解决纠纷的过程,对民间纠纷进行理性约束。对非理性的案件要积累,并从而进一步强化民间金融的制度。
第三,加快改革的步伐,使正规金融市场化。官方金融与民间金融是一个矛盾体。民间金融活跃的根源,归根结底是官方金融与民间经济在体制和机制上的差距,因此深化体制改革,把官方正式金融从行政主体转变为市场主体,是调动民间资本参与正式金融根本途径,从体制改革来看,目前我国金融业包括四大商业银行在内的体制改革正在全面地推进,问题的问题是,银行改制的目标是什么呢?银行改制的目标应该是将商业银行从行政主体转变成市场主体,将行政约束改变成资产约束,将政府的信用改变成商业信用,上市只是手段,而不是目标。要达到银行改制的目标,首要的是股权的多元化以及由此形成科学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而这一步重大的标志是董事长和行长的分设以及人事任命制度的彻底的变革。很难想象,在一个由政府人事组织部门任命行长的人事制度下,银行的行长们会为银行的金融好坏质量的高低以及资金损失承担多大的责任,出了问题,大不了换个地方交流或者退休,损失的是国家。
出现这个情况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原因在于我们的银行是官办的,是行政主体,而不是市场主体。靠行政而不是资产,谁任命我这个行长的乌纱帽,我对谁负责,而不是对金融的状况负责,靠行政的手而不是资产的手,因此有了银行效率低下,不良资产高,大量民间资本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以寻求高收益的情况。因此一方面民间资本闲置或者低小运转,另一方面中小企业贷不到款两个方面情况并存的问题。
对于正式金融而言,只有转换机制,改进服务,才能适应市场变化,前一段时间有商业银行针对民间资本供需双方巨大市场空间推出个人委托贷款的业务,这就是有益的尝试,民间资本随意性大,法律不规范,不少属于君子协议,即便签订书面的协议往往也是要素不全,有效性差,有的甚至是一张身份证作为抵押,出现民事纠纷以绑架、雇佣杀手来解决,无论其操作的规范还是法律的保障都是民间借贷所无法给予的,因此尽管民间借贷客观存在,但是正式金融能够通过机制的创新,工具的创新等等,加大对资金供需双方,完全可以缩小民间金融的市场分流,降低民间金融合法化。
最后,引导民间金融发展,应该注意的问题。民间金融公开化、合法化是不是意味着一定要求其组织化的问题,我们提出民间金融公开化、合法化,是不是一定要其组织化,现在不管理论界还是实际部门,对这个问题及我们认为组织形式的非正规化,恰恰是民间金融的优势和灵活性所在。如果民间金融也高度组织化、正规化了,它也就不成其为民间金融了。这个地方有一个怎样理解市场经济的问题,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法制的框架下,经济人尽可能自由。因此,我们通过一定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民间金融向积极方向发展?还是势必要整齐化一严密强化管理?这的确值得我们深思。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主持人:
上午的议程到这里就全部结束了,感谢各位上午积极的参与和大力支持,现在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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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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