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放宽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文见五版),再次提高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通知》中称,根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实际情况,再次调整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由现行的30%或50%调高到50%或80%。 其中,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下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由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30%调整为50%;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含)以上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由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50%调整为80%;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由以前的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调整为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境内机构开立的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及国际承包工程等暂收待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外汇账户限额仍可以保留100%。
国家外汇管理局还要求各外汇分局认真组织做好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调整工作,加强对外汇账户的统计分析、监测管理,维护外汇收支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
此次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调整,再次扩大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资金使用的自主权,有利于降低结售汇成本,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值得指出的是,此次政策调整使境内机构可以更大限度地按自己的意愿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从而进一步推进了我国结售汇制度的改革。由于企业的结售汇行为更多地体现了市场需求,此举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新闻背景
八次调整彰显改革力度
8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消息,再次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此次调整是1994年初我国建立银行结售汇体制,对中资企业实行强制结汇制度以来,第八次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改革。
外汇账户管理和账户限额的核定是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重要制度基础。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我国取消外汇留成与上缴制度,建立银行结售汇体制,并对中资企业实行强制结汇,要求中资企业出口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全部卖给银行。199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和《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通知》,允许大型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一定限额内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这次改革将外汇账户从性质上区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同时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从功能上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并对不同性质的外汇账户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2001年11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放宽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开立标准,扩大开户范围。
2002年10月,面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取消了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条件限制,统一了中外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管理政策,并设计开发了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2003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了境内部分特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放宽了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的限额,以适应此类企业外汇资金运作的需要。经过2002年10月对所有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的普遍调整,以及2003年8月对部分特殊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放宽,境内机构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需求基本上得到了满足。
2004年3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提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核定标准。充分考虑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实际需求,将企业可保留经常项目现汇的比例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或50%。2005年2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进一步作出重大调整,延长了超限额结汇的时限,放宽了全额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要求。 搜狗(www.sogou.com)搜索:"外汇账户限额",共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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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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