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松绑” 8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推进结售汇体制改革,发布《关于放宽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提高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此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方面的改革已经有过七次。 从进程来看,每一次改革,都会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松一次绑”。如今,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已经由30%或50%,调高到50%或80%。
企业受益
从此次调整的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来看,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由现行的30%或50%调高到50%或80%。其中,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下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由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30%调整为50%;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含)以上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由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50%调整为80%;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由以前的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调整为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境内机构开立的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及国际承包工程等暂收待付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外汇账户限额仍可以保留100%。
从内容来看,此次政策调整基本取消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方面的限制,使企业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结售汇交易成本,同时也有利于提升企业外汇资金管理水平。
一位从事外汇管理工作的人士对记者说,这次改革,实质上是再次扩大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资金使用的自主权,对企业来说,最大收益在于可以降低结售汇成本,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国家信息中心发展研究部高级经济师高辉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政策调整使境内机构可以更大限度地按自己的意愿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从而进一步推进了我国结售汇制度的改革。而由于企业的自主结售汇行为可以更多地体现市场需求,对外汇支配的自由就可能成为一种市场行为,肯定会进一步理顺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王召博士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认为,此举的一个最明显效应就是,企业如果运用这个政策,可以直接降低结售汇成本。从汇率改革的角度来看,扩大汇率浮动区间在前,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放开应该跟随其后,如果这个过程隔的时间太长,则会因为没有一定的资本项目的开放,使汇率形成机制的完善受到阻碍。可以预见,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放开也只是时间问题。
储备减压?
政策出台后,许多人在想,此举对于我国快速增长的外汇储备是否也能起到减压的作用?
从事外汇管理的人士告诉记者,如果企业运用这个政策,自然可以缓解外汇储备增长的压力。毕竟一部分外汇不必通过强制性的结售汇集中到国家手中,而是留在了企业自己的账户。
从现实情况来看,长期以来企业已经习惯了强制性的结售汇体制,这种较大程度的放开并不一定会使企业马上运用这一政策,因而这一政策并不会“立竿见影”。
王召表示,从长远来看,实现人民币的可自由兑换才是最终目的,但这个过程需要一步步地放开。
就此次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更大程度的放开而言,下一步将是保留现汇百分之百的比例。
高辉清对记者表示,从货币政策来看,此举意味着将外汇结算的一些权力下放到企业,而如果企业均在账户中保持相当比例的外汇,则这部分外汇便不会体现在国家的外汇储备里。另一方面,也将增大社会对外汇的需求量。从这个意义上讲,的确可以起到给快速增长的外汇储备减压的作用。
王召博士也赞同“这一政策的实施可能起到对国家外汇储备减压”的看法。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调整概况
一、1994年初我国建立了银行结售汇体制,并对中资企业实行了强制结汇制度。
二、1997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实施《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对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将外汇账户从性质上区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规定: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可以保留的最高限额为本企业上年进出口总额的15%。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1年11月12日发布实施《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放宽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开立标准,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的最高限额,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出口收汇累计额或外汇支出累计额中较小额的25%核定。
四、2002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取消了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条件限制,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实行统一的限额管理,统一按照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账户限额,同时,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5%为各分局核定地区总限额。
五、2003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境内部分特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进行进一步调整,放宽了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的限额。
六、2004年5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调整,将企业可保留经常项目现汇的比例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或50%。
七、2005年3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调整,将境内机构超限额结汇期限由现行的10个工作日延长为90日,允许境内机构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核定限额后的90日内仍可保留其外汇资金。其次,扩大了按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对于因实际经营需要而确需全额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外汇局可按企业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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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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