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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查房为哪般
 BUSINESS.SOHU.COM   时间:2005年08月09日11:17         作者:代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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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本刊实习记者 代瑾

  在成都市某医院的病房里,按惯例的临床教学查房正在进行,参与查房的人员中除了医生和护士外,有一位大家不太熟悉的中年女性格外引人注目,她不太说话,只是在小本上不停的写写划划;更奇怪的是,在查房结束后,她和医生们都进了会议室。
“是不是医院新请来的专家呀?”住院的患者心中十分纳闷。

  在会议室里,作为这家医院的常年法律顾问,四川省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和平律师正在讲在今天的查房中,从法律角度看,医生们书写病历、与患者沟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位年轻孕妇住院待产,经检查血色素偏低,只有50克,按规定在实行手术时应该备血。”徐律师正通过一件真实的医疗纠纷来告诉医生规范医疗文书的书写是多么的重要,“由于这对夫妻是来城务工人员,经济上比较困难,连每日住院、药品的费用都是东挪西凑的。医院考虑到血浆以及输血的前期9项检查费用较高,而且这位孕妇年纪较轻,产后应该会很容易恢复的。所以未向家属告知的情况下,在手术时没有准备血浆。在对这位孕妇实行剖宫产的手术中并不是因为血浆的原因,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该产妇死亡。丈夫在丧妻、丧子之痛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其代理律师就抓住了院方的这一漏洞,认为该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未按规定准备血浆是一种违规行为;而院方却认为很委屈,原本是一片好心为病人省钱,到头来却站在了被告席上。”

  医生们听完后议论纷纷,一个医生直言不讳,“这种事情经常发生,其实你是为病人好,可一旦发生意外,患者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你,这年头医生真不好当!”

  “那我们的医生为什么不在手术前和患者及其家属进行预先的沟通,在沟通后把沟通的结果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即便以后发生了纠纷,也可以让证据出来说话呀!”徐律师回应道,“就是由于我们的医护人员欠缺证据意识,使医疗文书的证据价值不能得到真正的体现,所以使你们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徐律师从大量医疗纠纷中发现,病历作为记录患者整个治疗过程的重要书证,医生们对它的书写都极不规范,以致于在出现医疗纠纷后它的证据效应发挥不出来。鉴于这样的实际情况,徐律师向院方建议实行律师查房制度,由律师从证据学的角度来帮助医护人员规范病历的书写,使他们懂得如何依法完善医疗文书,从而在源头上防范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发生。

  这天,徐律师又照例一大清早来到成都市某家医院,但她没有像往常一样跟随医生们到病房去查房,而是到医疗纠纷比较多发的住院病房去查看病人的病历,发现医护人员在书写时出现的问题。徐律师说:“现场查房有利于现场问题现场解决,给医护人员的印象也比较深刻;而定期去住院病房抽查病人的病历,有利于问题的集中,便于系统地给医生们做指导。”

  当然,律师去查房也不是天天跟在医生们后面,而是根据医院不同科室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这个科室的医患纠纷出现的较为频繁,那查房次数也相对会多一些;反之,在经过纠正后,医生们在书写病历时已经形成了良好的习惯,那查的次数就少些。

  “其实从事这样的工作对我们律师的要求是很高的。” 徐律师说,“光有法律知识是不行的,因为你要在病历中发现问题,首先你必须对疾病治疗的术语、身体器官的名称等医学知识有很深的了解,这还不够,你还必须要有临床经验,因为书本上的知识是死的,真正经过临床实践才能发现病历中的问题,以及很好地和医生们进行沟通。因此,从事我们这一行业的律师要具有多元的知识结构:需要医学本科出生,并且又有临床经验,同时获得律师资格。”徐律师自我介绍,“我在临床工作了18年,做律师做了10年,必须要有这样的学识背景,才能让医院和医生信服你,不能让他们觉得是外行在指导内行。”

  实施这项制度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由于长期以来医生普遍都有我是凭着救死扶伤的良心给病人看病的思维定势,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可一旦推行律师查房制度,又让医生在行医中有种警惕的情绪,草木皆兵,导致在治疗中不能很好地履行告知义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院方邀请律师通过连续讲座的形式,以生动的案例来扭转医生的思想,使他们懂得推行这一制度是为了防范医疗纠纷,通过有效地保全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让医生在正确履行告知义务的同时也不要有任何思想包袱。这种讲座形式的效果很不错,有的医生在治疗或手术中碰到可能会产生医疗纠纷的时候,会主动跟律师沟通,让律师为他支招,有效地预防了医疗纠纷的发生。

  更让院方欣喜的是,通过医护人员和律师的交流,医护人员治疗过程中的口头语言、肢体语言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比如,我们的护士再也不直呼“13床”、“5床”而以是“李大爷”、“王大妈”来招呼患者;在查房时遇到病人难以启齿的病情时主动单独和病人交谈;再也不当着患者及其家属议论病人的病情等等,这些细枝末节的行为都有效的缓和了医患矛盾,拉近了医患双方的关系。院方认为这都是律师查房的功劳,不仅增强了医护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还教会我们的医生和护士从小事做起,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由徐律师她做法律顾问的许多医院都在实行这样的制度,院方都比较满意,因为医院的医疗纠纷逐年减少,医疗纠纷的赔偿款数额也在不断下降。成都市一家二级甲等医院在没有实行这项制度以前,每年在医疗纠纷上的支出就有70多万,经过在该院实行律师查房以来,该院在这方面的支出降低到每年10多万,甚至几万。更让院方高兴的是,医院医务科处理医疗纠纷的水平提高了。以前该院医务科的工作人员在参加司法鉴定时,对医疗行为与医疗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知道如何向专家阐明,只是就事论事,很被动地听取专家的意见,不能很好维护医院的利益。通过实行律师查房后,医务科的工作人员可以独立地用自己的观点说服专家,业务水平有了飞跃性的突破。

  近年来,患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医疗纠纷对医院的困扰也日渐突出,尤其是举证倒置的实行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生效,更加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威严及其对弱势人群的保护。面对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医疗机构应当怎样防范医疗纠纷,如何应对举证倒置,这些问题的处理对医院来说是迫在眉睫。可是,成都市这家医院推行的律师查房制度是不是有可借鉴之处?让律师到病房里走一走,就真能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还是医院里的又一桩虎头蛇尾的短期营销策略?

  案例解析

  仇永贵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医务处处长

  律师查房主体不合法

  近年来医疗纠纷迅速增多,医院和医务人员已成为新的职业伤害对象,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力维护,甚至医院在医疗行为正确时却因不熟悉法律规定而莫名败诉,如医院未能将正确的医疗行为转化成法律上的证据,或虽转化成证据却因医疗文书记载不符合法律要求而成为无效证据。成都某医院的律师查房,就是从律师的角度审查医务人员书写医疗文书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从而尽量避免医院在医疗诉讼中因不能举证、举证不充分或举证无效而造成败诉的情况,这种做法旨在预防医疗纠纷并使医院在今后可能的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

  尽管律师查房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医生依法行医、保护医方利益,但因其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并涉及侵犯患者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律师查房应慎行。

  1.律师查房的主体资格不具备

  病房是住院患者接受医务人员检查、进行治疗和休息的特定场所,与医疗无关的人以及与患者无关系的人是不得进入的。这是因为国家对查房的主体有严格的限制,只有医生、护士和医院管理者方可查房。由于律师不是执业医师、不是患者家属、不是卫生行政监管人员,因此其进入病房查房是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其既不是查房主体,也不是探视、陪伴病人的主体。

  2.律师查房涉嫌侵犯病人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索、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作为患者同样拥有隐私权,并且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尤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都规定医务人员不得侵犯、泄漏患者的隐私,要尊重和保护患者的隐私。由于律师查房过程中必然会获悉患者的信息、看到病人的身体,这就涉嫌侵犯患者的隐私权。

  3.律师查房无助于改善医患关系

  当前医患关系本处于敏感状态,患者普遍抱怨看病难、看病贵,对医疗行风不满意,并认为自己属于弱势群体、医院处于强者地位。但由于患者对医疗效果怀有很高的期望值而对医务人员产生依赖,故虽有不满却未敢流露。而律师查房无疑对病人的心理造成进一步伤害。因为医院指派律师查房,无疑使患者觉得医院的强者地位更强,觉得自己未得到医院的尊重,病人会对医疗行为更加不满和警惕,导致医患信赖关系难以建立和维持。因此,律师查房无助于改善医患关系。

  律师查房虽然作为一种防范医疗纠纷的新措施刚刚在实践,但由于律师查房的主体资格不具备,涉嫌侵犯患者隐私权且会给病人心理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律师查房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谨慎行之。

  邓利强 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查房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

  如果单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律师查房制度,我个人认为律师查房这一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因为律师查房这一行为的基础是律师与医疗机构之间所签订的合同。从这一角度去分析,可以发现律师与聘请其进行查房的医疗机构之间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而患者与律师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但是,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并不等同于查房律师与患者之间不存在发生某种法律关系的可能。

  根据民法理论,法律关系的产生无外乎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存在法律行为;第二种情况是存在事实行为。在前述情况之中,在存在法律行为的前提下,一定会产生法律关系;而在事实行为的情况下,则是有可能产生某种法律关系。从上述理论来看,查房律师与患者之间不存在因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从患者的角度来看,律师查房的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就律师查房这一客观事实来看,查房律师与患者之间存在发生某种法律关系的可能。个人认为,医疗机构在聘请律师查房时,如果未向患者告知并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必然会侵犯患者隐私权。

  患者入住医院,就已经与医疗机构之间产生了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医疗诊疗的需要,医务人员有权了解患者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患者则有义务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自己的病情。而查房律师与患者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律师查房这一行为对患者来讲,属于事实行为。患者向医务人员展示或者告知自己的隐私,基础在于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以及患者对自身权利的支配等多种因素;但是,查房律师与患者之间并不存在如患者与医疗机构那样所存在的法律关系。所以,从这个角度分析,我个人认为,如果医疗机构在未向患者告知并未经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让医疗服务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参与查房,那么可以认为医疗机构或者是查房律师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因此,个人认为律师查房这一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好的,但方式不妥。完全可以运用其他方式来实现,比如由医疗机构邀请有关专家对本院的医务人员进行相应的指导,在医院内部就有关病历书写的情况设立一定的奖惩制度等等,这些制度都可以实现律师查房制度的目的。

  庄一强 艾力彼医疗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律师查房会强化医患双方的对立

  预防医疗纠纷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可以通过讲座、学习班、交流经验等方法达到这样的目的。成都市这家医院采取的律师查房这种制度其实也是一种预防医疗纠纷的方法,就是通过律师进入医院病房内,检查医生的病历书写是否规范,医生与患者之间是否沟通良好,从而达到预防医疗纠纷的目的。因此,该医院实行这种制度是完全正确的。

  但是,对于这项制度是否应该广泛推行我个人认为还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在我看来,律师查房的负面影响会更多一些。患者和医护人员在整个医疗活动中是最重要的两个主体,他们正常的关系应该就像是一个战壕里的战友,共同要攻克的敌人是疾病。可是由于当前患者普遍对医疗行风不满意,使患者与医生的关系对立起来,而律师查房更会在患者的心目中强化两者的对立性,让患者对医生的医疗行为产生怀疑和警惕,更不利于良好医患关系的维系。

  其实,在医患危机中,总的来说有两种方法:一是危机处理,二是危机预防。所谓危机处理就是医患纠纷真正发生时,要把这一纠纷解决掉。不论是双方调解还是诉诸法律,都可以请律师介入来解决这一纠纷。而危机预防是在医患纠纷还没有真正发生,为了防止纠纷的发生而采取的措施,这应该属于管理的功能而不是法律的功能。比如某一地方着火需要消防员来救火,这就属于危机处理,其目的是要把火扑灭;而要防范火灾的发生还得需要在管理上减少火灾隐患,医患危机也等同此理。

  因此,我认为有效的预防医疗纠纷还得靠管理,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不仅能充分发挥医患纠纷的预防功能,更能弱化医患两者的对立性。

  叶煜荣 广东省中医院医院管理研究室主任

  预防医疗纠纷的有益尝试

  在以信息为动力的全球市场中,法律法规对医院的发展越来越具有决定性影响,这就意味着必须加强与法律部门的配合,聘用那些懂得把法律作为战略武器使用的律师。

  成都市这家医院推行的律师查房有助于实现法学与医学的结合,哪怕这种结合仅仅只是初步的,甚至是不完善的,但它毕竟是在医疗行业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医院的一种新尝试,促使医院进一步克服技术至上的陋习,走上依法行医的轨道。

  在我看来,参与查房的律师在这项制度的实行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以前,医院的法律顾问大都对医生的治疗流程、医院的运营环节知之甚少,他们认为自己的工作就是告诉医院的上层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以及为了安全起见,什么要避免。在上个世纪,这样的角色可能仅仅是不适合;现如今,它肯定会给医院带来灾难,影响医院的发展水平。在新环境下,医院需要新一代的律师,他们不仅具备最新法规制度的专业知识,还要有比较完善的知识结构和高尚的人格和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因此,医院真正需要的律师,不仅只会消极抵御,还要运用法律武器主动进攻,他们必须担当起教练、顾问和战略家的角色。

  总之,律师查房是预防医疗纠纷的一种有益的尝试,但是要真正实行起这项制度,需要医院、医生、律师等几个方面的通力配合,尤其是需要具有一定的医学、管理技能来运用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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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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