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广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5年6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吉林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2005年8月5日,公司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在2005年8月12日刊登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现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结构变动的原因:
    2005年8月5日,公司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即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后,公司股份结构发生变化。
    二、本次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后的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型 变动前(股) 变动数(股) 变动后(股)
非流通股 1、国家有法人持有股份
2、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124,416,000 124,416,000 0
3、境外法人持有股份
4、募集法人股 38,880,000 38,880,000 0
5、内部职工股
6、优先股或其他
非流通股合计 163,296,000 163,296,000 0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 1、国家持股份
股份 2、国有法人持股份
3、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0 102,384,000 102,384,000
4、境内自然人持股份
5、境内法人、自然人持股份
6、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
7、一般法人配售股份
8、..
9、其他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0 102,384,000 102,384,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A股 121,824,000 60,912,000 182,736,000
股份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121,824,000 60,912,000 182,736,000
股份总额 285,120,000 285,120,000
    三、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时间:
持有限售流通
序号 股东名称 股股数(股) 可上市流通时间 承诺的限售条件
1 深圳市中技 51,435,772 2007年8月17日 2005 年8 月17 日至2007 年8 月16 日,
实业(集团) 以后,当任一连续5 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有限公司 个交易日(公司全天 2007年8月17日以后,当任一连续5个
停牌的,该日不计入 交易日(公司全天停牌的,该日不计入5
5个交易日)公司二 个交易日)公司二级市场股票收盘价格达
级市场股票收盘价 到4.5元以上,才可出售其股份。
格达到4.5元以上, 2007年8月17日至2008年8月16日通
才可在次日出售其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售物华股份不超过
股份。 股份总数的10%。
2 深圳市红旗 20,314,286 2006 年8 月17 日 2005 年8 月17 日至2006 年8 月16 日,
渠实业发展 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有限公司 2006 年8 月17 日至2007 年8 月16 日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售物华股份不超
过股份总数的5%。
2007 年8 月17 日至2008 年8 月16 日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售物华股份不超
过股份总数的10%。
3 中国再生资 19,908,000 同上 同上
源开发公司
4 吉林市物资 8,125,714 同上 2005年8 月17 日至2006 年8 月16 日,
回收利用总 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公司
5 深圳市晋鑫 2,437,714 同上 同上
源计算机技
术有限公司
6 长春物资开 162,514 同上 同上
发股份有限
公司
    注:(一)非流通股东承诺:
    (1)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红旗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承诺,在第1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3)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将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由于在签订《吉林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协议》时未能与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长春物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该公司已经于2005年6月23日出具承诺函,同意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并就协议中的内容进行了确认,承诺遵守协议中的规定的相关事项。
    (二)控股股东中技实业的特别承诺:
    在非流通股股东协议的基础上,控股股东中技实业特别承诺如下:
    1、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方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
    (1)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满二十四个月以上;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任一连续5个交易日(公司全天停牌的,该日不计入5个交易日)公司二级市场股票收盘价格达到4.5元以上;
    ● 股权分置改革实施造成的股价变化不进行调整;
    ● 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当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或配股等导致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设定的价格(即:4.5元)应按下述公式进行相应的复权计算:
    派息:P1=P-D
    送股、转增或配股:P1=P/(1+N)
    送股或转增股本并同时派息:P1=(P-D)/(1+N)
    P为设定的价格,即4.5元,P1为调整后的价格,D为每股派息,N为送股率或配股比例。
    例如:若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为10转增2派0.05元,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设定的价格应调整为:
    P1=(P-D)/(1+N)=(4.5-0.005)/(1+0.2)=3.75元
    2、所持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24个月后的12个月之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获得流通权的原非流通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10%。
    三、备查文件:
    1、吉林物华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西南证券关于物华集团股份分置改革方案之保荐书
    3、物华股份分置改革说明书
    4、物华股权分置法律意见书
    5、原非流通股东的承诺文件
     吉林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8月16日 (责任编辑: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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