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
作为一名投资者来说,进入股市办了股东卡后,就可以购买股市里的交易品种了。但最近上交所搞了一个例外,用流行的说法叫做是搞了个“创新”,那就是购买权证的时候,还必须先签《权证风险揭示书》,据了解,不签《权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就不能进行权证交易。
为什么要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根据上交所发布的“关于重申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此举意在“控制权证交易风险,维护权证市场交易秩序”。关于“维护权证市场交易秩序”一说,笔者以为这是“莫须有”的,试想想看,象目前的股票市场上,目前有1400余家上市公司,也就是说有着1400余个交易品种,投资者并未签署什么“风险揭示书”,难道我们就能说这股票市场的交易秩序就不正常了。换一句话来说,如果这权证市场交易秩序真的不正常的话,难道签署一份《权证风险揭示书》这权证市场的交易秩序就变得正常起来了?因此,在笔者看来,上交所要求投资者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的真正目的其实就在于“控制权证交易风险”,是为了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这一点,不论是在上交所在地“通知”里,还是在《权证风险揭示书》中,都可以清楚地表明这一点。比如,在上交所发出的“关于重申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有关事项的通知”里就规定:一、各会员必须按规定向首次买卖权证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权证交易的高风险性,切实引导、提醒投资者重视并控制权证交易风险。二、各会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灵活有效地向投资者送达并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确保每个首次参与权证买卖的投资者在交易前充分了解权证的风险。三、各会员应采取充分的风险控制措施,对未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应限制其权证交易。又如,《权证风险揭示书》中明确显示:权证与股票不同,权证交易具有财务杠杆效应,投资者虽然有机会以有限的成本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全额或巨额的损失。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本风险揭示书的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权证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权证价格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认真阅读权证发行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对其它可能影响权证交易或权证价格的因素也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权证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可见,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的真实目的还是为了“控制权证交易风险”的需要。
不过严格说来,“控制权证交易风险”的提法也是不妥的,正如《权证风险揭示书》本身所言的,它其实只是对权证风险的一种“揭示”,就是告诉投资者,投资权证是有风险的,甚至是有高风险。实际上它与风险控制则牵扯不出多大的关系来。知道有风险是一回事儿,但如何防范风险却是另一回事。就象人人都知道股市有风险一样,可尽管如此,大家都还是往股市里跳了进来,最后大家一个个亏损严重,深刻地领略了一番股市里的风险。同样地就算投资者都签署了《权证风险揭示书》,但权证的风险是不会因此而减少的,最后投资者被权证风险所伤将是必然的事情。
当然,从上交所要求投资者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的做法上来看,上交所还是用心良苦的。通过揭示权证的高风险,以提醒投资者在投资权证时做好风险的控制工作,比如提醒投资者“在参与权证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因此,从提醒投资者注意权证风险的角度来看,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多少还是有一点积极意义的。不过,从上交所的此番安排里,我们也不难看出上交所本身的矛盾心理。明知权证是一个高风险的品种,明知权证具有极强的投机性,但却还是要强制性地推向市场。一方面是把高风险的权证品种推向市场,另一方面又要投资者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因此,作为上交所来说,这到底是在对投资者负责呢还是在坑害投资者利益呢?用一句俗语来说,这不就是既当婊子又立牌坊吗?
笔者以为,让投资者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是不可能真正防范风险的。作为交易所来说,真要替投资者负责,就应推出那些安全性的投资品种,而不是象权证这样的高风险品种。退一步讲,即便是推出权证这种品种,也应首先在制度上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比如取消T
0,抑制投机炒作,控制涨跌幅度(以10%为宜),压缩权证的投机空间。笔者相信,只有从投资品种的选择上与制度上做好风险的防范工作,那才是对风险的真正防范,对投资者的真正负责,否则,仅仅签署一份《权证风险揭示书》,那又能控制多大的风险呢?它甚至不排除交易所方面有推卸责任的嫌疑:《权证风险揭示书》已经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了,将来投资者再在权证投资上吃了什么亏,遭遇到了什么损失,那就不能怪交易所没有事先提醒投资者了。交易所方面要求投资者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是不是有着这样一层意思呢? (责任编辑: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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