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已于日前正式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概括地说,这个修订案主要有三大焦点:焦点之一是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焦点之二是高收入者须自行申报纳税;焦点之三是代扣代缴单位须办理全员全额申报。
不难看出,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根本目的在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自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总体收入水平在不断提高,但近十年来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也出现了不断加大的趋势,以基尼系数作为衡量标准的贫富差距已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因此,有效缩短个人收入差距便成了当前国家政策所应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而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下调低收入者的税负水平和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便成了解决贫富差距的一个重要手段。同时,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由于做出了“代扣代缴单位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规定,因而将有利于税务部门准确地掌握和核定纳税人的收入来源、数额和结构,并形成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从更深的层次来看,此次个税法修订也为将来开征遗产税和赠予税打下了基础,是完善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税收体系的一个重要步骤。
当前,尽管社会各界对个税起征点的标准以及是否实行全国统一的个税起征点标准还存在争议,但总的来看,把个税起征点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基本符合收入水平提高、物价水平上涨的现状。实际上,在此之前,上海、深圳等一些地方政府已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提高了本地区的个税起征点,这次全国规模的调整也是在各地区经验积累基础上的一个必然结果,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因此,这次个税法修订的真正焦点应该是如何规范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单位办理全员全额申报的问题。据了解,由于考虑到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数额标准如果由个人所得税法直接规定下来,不便于调整,全国人大已授权国务院确定并随时调整,一旦修正案获得立法机关通过,国务院将制订高收入者的申报标准。所以,申报标准的制订及其相关问题成了大家瞩目的问题。首先,我们的财务申报系统是否完善?高收入者在哪里申报?如何申报?是按月申报,还是按年度申报?这些问题处理得不好,会增加人们的事务性负担,使本来对申报积极性就不高的人进一步失去主动申报的积极性。其次,如何完善个人收入信息系统?目前我国的个人收入信息系统尚不完善,单位之间、行业之间也没有达到信息共享。如果个人收入没有电子信息记录,或者即使有记录而不能达到信息共享,将会使那些存在侥幸心理的人不按要求申报和纳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个人所得税法的权威性,因个税起征点提高而使国家每年减少的200多亿元税收的缺口也将无法得到弥补。第三,如何表彰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行为?据了解,在加拿大,每个纳税人都有一个税号,纳税人只要出示这个税号,就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医疗、教育等福利。由此可见,个税法的修改也对我国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第四,如何规范税收执行部门和执行人员的行为?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税务部门的权利一下子变得更大,如何规范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的行为和办事程序,防止税务执法人员和部分不法纳税人相互勾结,也成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当前来看,至少应改变长期以来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很难获得完税凭证的做法,主动为其提供完税凭证。第五,如何进一步提高税务部门的监管水平和效率?这次个税法修订后,税务部门的工作强度会因为对高收入者纳税的监管而提高,这也对其监管技术和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第六,如何体现个税减免对社会公益事业的鼓励?在法国,赡养父母、慈善捐赠、装修住房、缴纳人寿保险、投资房产等都可以免税。随着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和纳税的广泛实施,会有更多的高收入者选择公益事业的途径体面地花掉手中的积蓄,我国也应该对这类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早做政策和法制安排。第七,对于那些没有扣缴单位,甚至连单位都没有的高收入者,如何监管他们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目前的个税修订案主要针对有扣缴单位的高收入者,但对没有扣缴单位,甚至连单位都没有的高收入者也要采取有力措施,引导他们依法申报和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是一个系统工程,目前全面修改个人收入所得税法的条件还远未成熟。但这一次的修订,不仅对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提出了更高要求,还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廉洁自律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对信息管理系统、技术创新水平,以及公民素质和社会诚信等提出了更高要求。 (作者王国进系经济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后,本文原载《文汇报》2005年8月29日《经济观察》版)
(责任编辑:何建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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