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檀 每日经济新闻评论员
个税与人头税运行于不同的时代,代表了不同的税收理念。
个税是根据每一个人的能力强弱等比例地赋税,调节社会财富,实现社会二次分配的公正性;而人头税表面上看来是对全体社会成员一律平等,如我国古代各朝所规定的成年男丁每年纳钱几缗之类,实际上是对于社会成员的共同剥夺。 个税与人头税的不同,衍生出整个财政体制的区别,前者是以现代社会为依归的公共财政体系,纳税人义务与与权利对等,而后者则主要是为了维系庞大官僚群体自身的生存需要,纳税人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我要发言
近期社会各界对于个税调整的热议,引申出的普遍结论是,目前个税征收情况离公平的二次分配的初衷相距甚远,有“劫贫济富”之嫌。因此,个税体制亟待改革。争鸣:个税起征点1500元是否偏低?
个税“劫贫济富”根源何在?首先在于我国征税体系与信用体系无力跟踪高收入阶层的灰色收入,从技术层面上说,我国的信用体制对于建立公平的个税制度力不从心。在储蓄实名制、个人财产登记、个人收入申报及交叉稽核、信用卡制度尚不完备之时,目前的个税征收采用从薪酬中直接代扣的制度,这个方法决定了个税必然主要来源于透明的工资单,也就是普通城镇工薪阶层。这与人头税的“我不管你赚多少钱,但你每年必须缴纳多少钱”的征税方式,在内在的运行规则上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个税有分级累进税率制度。但从结果的不公平上而论,我国的个税残存人头税的阴影。
为此,纳税人应该追问的主要不是起征点的问题,而是征税部门的技术手段如何体现个税公平的原则,或是如何在现有条件下实现尽可能的公平。争鸣:个税起征点1500元是否偏低?
个税要体现公平原则,从根本上说,还应该保障每个纳税人的权利,即根据享有权利的大小支付相应的税收。
作为一个有长远发展潜力的税种,个税对财政收入绝非可有可无。由于我国的公共财政体系正在建立的过程中,统一的国库收缴制度尚未完成。而此前媒体也曾大量报道,我国的征收成本居高不下,一些地区所征收的税收尚不足以供养征税者。为此,纳税人应该继续追问税收的用途,是成为形象工程的一部分,还是大部分成为征税者的工资,或者,被转移支付给了穷困人口?只有后者才体现出个税的合法性与必要性,而前者则与人头税的用途没有多大区分。亚当·斯密提出的税制四项基本原则,有两条关系到降低税耗,这并不仅仅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也有培养现代公民意识的目的。
个税的主要来源以及税收的用途才是保障公平的硬指标,仅仅探讨个税的免征额是否应该提高、提高多少是恰当的,无助于体现个税的公平原则。我们很难判断,1500元的免征额比800元公平了多少,或是2000元的免征额是否更公平一些。据测算,到2007年一个家庭的必要支出将超过1500元,随着消费指数的上升,政府通过福利形式将税收返还给低收入家庭将是可以预见的事。我要发言
李光耀在回忆录中提及个税时说,他年轻时在英国留学时信奉绝对平等,而执政之后,考虑的是政府的运转和监管、税收的有效使用,这应该是经验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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