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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知情权的保护,国务院颁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相关信息披露格式文本都有所规定,并施以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的股权分置问题是由诸多历史原因形成的。从宏观上,股权分置改革的目标是稳定市场预期,完善价格形成基础,为其他各项改革的深化和市场创新创造条件,谋求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从微观上,改革的目标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资本运营机制。
    因此,在这样一个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知情权的保护无疑是一种最基本的保护。而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而言,其权益保护的前提无非就是对改革过程中相关权利、义务安排以及程序、期限等最大程度的理解、领会。只有对改革事项的深刻认识,也才能真正的"珍视自己的权利,积极参与改革试点工作"。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文件应有查阅权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形式转换权之前,只是发行公司的债权人,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难以全面了解发行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于投资者来说,是否投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投资后是否行使转换权,何时行使转换权,重要的甚至有着决定意义的因素正是发行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以及股权分置改革中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尽管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别于公司的股东,仍然应当给予其提供了解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的机会和便利,提供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具体方案、利益分配以及相应程序。关于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公司资料查阅权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也普遍赋予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查阅有关公司文件的权利,只是在可查阅的公司文件范围上有着不同的规定。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查阅权,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查阅权就缺乏保障,这也就在事实上造成了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该项权利的否定。基于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保护,无论是不是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都应该建立起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查阅权制度,而在我国股权分置改革中,这种查阅权尤为重要。因此,在借鉴其他国家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查阅权保护方面成熟的立法上,我国对这一具体制度的设计时,要对查阅主体进行明确,查阅主体要有所区别,可以分为债券持有人个人和债券持有人整体,并分别明确相应的查阅范围。这样既可以使债券持有人的查阅权得到保障,又可以防止个人债券持有人滥用查阅权,同时使公司免受过重的公司文件查阅负担。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股权分置改革应有参与权
    当前,股权分置改革已经进入积极稳妥推进阶段,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质是以非流通股向流通股支付一定对价的方式获取相应的流通权。且不说这种设计理论上是否能自圆其说,但就这种方案设计背后隐含的前提,就是认为只有流通股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遭受的损失可以补偿,或者可以说只认为流通股遭受了损失。这种将证券市场投资者仅定义为流通股股东本身就是一种片面的理解,因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同样是公司的投资人,其损失也是不能忽视的。但是在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的文件和规定中,更多体现的都是对流通股股东的保护,比如《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改革动议,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审议改革方案。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当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投资者座谈会、媒体说明会、网上路演、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式,与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同时公布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广泛征求流通股股东的意见,使改革方案的形成具有广泛的股东基础。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参加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进行表决提供网络投票技术安排。网络投票时间不得少于三天。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应当列明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方式、条件和期间。另外,对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也作了规定,对股权分置改革期间市场交易异常情况实施专项监控,发现涉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查处。可以说,这些规定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保护已经相当完备,与此相反,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没有任何提及。
    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鉴于股权分置改革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影响,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就应当有体现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声音存在。改革的过程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参与。根据《通知》及相关规定确定的改革过程及程序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制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时候要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对已经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需要做出相应调整的应及时做出调整,并保证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能够充分的知悉。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影响的条款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作出特别的提示说明,使其不仅能够获知股权改革方案的内容,也能对改革方案对其本身利益的影响有个充分的理解。
    在召开相关股东会议讨论决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参与。虽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行使转换权之前,并不是公司的股东,不能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其自身利益的关心,在知悉相关改革措施、明确改革中利益的分配,并参与了股东大会之后,会使其更加慎重考虑自己的利益,更加重视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债券转换成公司股份或者不转换成公司股份的选择权。因此,对于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做出选择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来说,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参与权是保障其利益的最好的途径。
    当然,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制度前提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实际参与与否,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自身权益的重视与否。在发行公司已经作出相关通知、公告的前提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并没有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到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来,这也体现了持有人的"自由意志"原则,法律也不便予以强制。 搜狗(www.sogou.com)搜索:"公司债券",共找到 4,05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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