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48号国务院令,自2005年10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率提高到3%,对卷烟生产企业将依法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附加率提高的喜与忧
作为教师,教育费附加率提高为3%对基础教育而言无疑是利好消息。 相信这笔资金对于各地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条件的改善应起到一定作用。
资料显示,以附加率2%计,国家每年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2002年就已经超过377.16亿元,城乡居民以1.5%计,保守估计应在600亿元以上。用这些钱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教师提高待遇应该不成问题。
但这些年国家的义务教育遭人诟病,为什么会这样?如下原因不可忽视:
一是未能依法足额征收,或未能全部用于教育事业。有的地方仅完成30%或50%。各地城乡教育费附加的拨付情况也很不平衡。有少数地方把教育费附加作为财政预算内收入,甚至用以充抵财政教育拨款。
二是截留、挪用严重。国家审计署6月18日公布的50个县基础教育经费审计调查结果显示,其中43个县挤占挪用教育资金,20个县挤占挪用教育费附加1.2亿元,16个县的财税部门从教育费附加中提取手续费等964万元。
三是管理不到位。一些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后未能及时入库,甚至有部分乡镇还提取5%至10%的征收手续费。少数乡镇财税部门设立过渡账户,造成一方面预算内教育公用经费严重不足,学校办学经费紧缺,另一方面教育经费大量结余存账的怪现象。
教育费附加是地方政府以教育的名义依法向纳税人征收的,如果能依法做到“足额征收,专款专用”,可以有效改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条件。反之,任意截流、挪用教育费附加,则不但不会达到增加教育投入的作用,更是对纳税人的不敬和犯罪。重庆市徐晓
对暴利行业均应增征
靠增加教育费附加的方式来拓展教育资金的筹集渠道,对提高政府教育转移支付能力有着积极的推进效果。然而,暴利的行业却并非只有烟草,其他诸如石油石化、房地产及电信等,只对烟草行业增征教育费附加显然有失公允。
当前的一些暴利行业要么行政垄断的氛围甚嚣尘上,要么政府监管方式欠佳,以至它们能够在不健全的市场体系中获得超额的利润。在没有相应的督导机制下,暴利被合法化,衍生的暴富群体却没有意识到自身所担负的社会责任,简单地靠道德说教似乎并不能有效地教化暴富者回馈社会。所以,通过科学、理性的方式对它们增征教育费附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地促使它们的收入合乎社会道德。
确定暴利行业其实并不难,只要恰当地增加审计力度,便可以摸清一个行业的盈利状况和纳税情况,若其所获得利润超越了经过专家论证和公众听证后所认可的底线,则可证实为暴利行业。要是其经营状况恶化或者亏损,则可适当减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其衡量的尺度自然要依靠科学的评估机制。
当然,理应强调所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要专款专用,要及时向“纳税人”披露教育费附加的去向,以便进行监督;同时要加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不能靠微薄的教育费附加来替代教育的投入,毕竟教育费附加是非常有限的;其次增加的投入更多地用于教学条件的改善、教学效果的提高及教育资源公平分配上;另外,要适度降低学生的学费,切实减轻学生家庭负担,将增加教育费附加和其他辅助措施并举才能奠定良好的教育基石。安徽省临泉县耿红仁
宜升格为“教育税”
此次修改,只是将原先享受减半征收优惠的烟草行业恢复为全额征收而已。在烟草行业已经一跃成为并且稳稳占据“纳税光荣榜”的头号交椅多年的情况下,此次修改不过是一个迟到多年的公平归位罢了。
不过要问的是,为何如此“显而易见”的征费不公,竟能够持续“错误”这么多年?我想,这和“附加费”的地位卑贱是分不开的。而这又与教育费附加作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的重点来源之重要地位,显得极不相称。
笔者以为,教育费附加作为当年“费改税”风暴中遗留下来的不多的残余之一,非常有必要将其升格为“教育税”。原因在于:
首先,教育费附加在实质上已经具有税收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三大特征,完全具备税的性质。只有由“费”改“税”,方能名正言顺。
其次,教育费附加本身“不是税”,对税务部门来讲,没有刚性的执法依据,再加上税务部门的“重税轻费”倾向———其实,“费”本就不应该由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先缴税,而对教育费附加少缴、漏缴似乎也就顺理成章。
再次,是“费”不是“税”,所以一些地方在3%教育费附加的基础上又擅自开征“地方附加”,使得实际费率达到4%甚至5%。可是,这一部分“费”究竟用在了何处,却鲜有一本明白账。不仅额外增加的“地方附加”如此,3%的教育费附加用到何处同样大有乾坤。教育费附加上交地方财政后,由于地方财力不足,往往挤占挪用教育费附加。
现在公众呼吁政府财政加大对教育投入比例的声音越来越大,政府除了想办法组织经费之外,借鉴国外通行做法,将“教育费附加”早日升格为“教育税”也应提上日程。
浙江省杭州市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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