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我是陈述人房立刚,来自陕西的一名普通航天员工,我对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以下简称减费标准)的听证意见主要有两点,第一、赞成减费标准全国统一;第二、减费标准还应适当提高。分别阐述如下:
第一点、我非常赞同此次草案的减费标准全国统一模式,它是减小贫富差距、缩小地区经济差距,从而实现和谐社会的迫切现实需要。具体理由是:
首先,统一标准的个税征收是减小贫富差距的迫切需要。 最近十年来,我国个人收入差距不断加大,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45,按照社会及经济学原理,基尼系数达到或者超过0.4,就说明贫富差距较大,就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就必须采取整套有效的应对及调节措施,以积极消除或减轻这种情况,而统一标准的个税调节无疑是这套利益均衡机制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个税征收就应是调节收入差距过大的工具,“劫富济贫”的工具,它就是一种让高收入者交税或者多交税、让低收入者不交税或者少交税的机制。因此,个税统一减除标准就能体现“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的立法精神,就能积极发挥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为了实现这些目的,个税减除标准就应实行全国统一。另外,对于超高收入者,在统一减费标准的情况下要通过制定合理的个税级距及提高税率的方式,调节他们超高的收入,实现公平的社会二次分配,通俗些说就是让此次税改中低收入者免交的税通过超高收入者多交的税补回来。
其次,减费标准统一是缩小地区经济差距、实现全社会公正公平的现实需要。个税征收应考虑地区经济的差距,但应在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社会公正公平的大层面上考虑。具体如何考虑呢?如允许各省按不同标准进行浮动,是经济发达地区向上浮动、提高减费标准,经济欠发达地区向下浮动、维持较低减费标准吗?如这样,结果只能是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都承担同等的、甚至欠发达重于发达地区的个税负担,如果让欠发达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承担同等的个税负担,只会贫者愈贫、富者愈富,只会引发更多社会问题。
如果减费标准统一,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因收入高会多交税,表面上看,似乎对东部发达地区不公平,但实际上这正是公正公平原则的内在本质要求。除了前述的调节贫富差距的需要,还应站在历史角度看待公正公平这一本质要求。在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就给予了东部沿海地区不同于西部内陆地区的大量优惠政策,吸引了大量的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使得东部地区能在较短的时间就迅速崛起,那么在改革开放二十余年,国家发出西部大开发号召的今天,利用税收再次调节人力和财力资源的流转,加速促进西部经济的发展就更是无可厚非的了。就像免除农业税对农业进行扶持一样,国家也可通过税收扶持西部,具体落实西部大开发的政策。
最后,减费标准统一也是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因时间关系这里不再详细阐述。
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统一减费标准绝不是简简单单的“一刀切”。
对于“一刀切”这个名词,这里有必要加以说明,它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有不顾实际、忽视个体差异的含义,使得国人对它心存恐惧,有厌恶排斥的心理,所以不能随随便便地把体现一个国家法制统一、用统一的方式调节贫富差距、地区差距、实现社会总体上公正公平的统一 个税减除标准,扣上这种不管清红皂白、不顾实际差异的“一刀切”的帽子。
第二点,1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还应适当提高。
资料显示,1980年我国确定个税减除标准为800元的时候,内地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40元左右,800元在当时是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2003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6000元,较23年前增长了15倍。按2003年月均500元工资的20倍计算,应是10000元,2005年的现在仅以1500元作为减除额,还是偏低。
日前,陕西省社科院民意调查中心等单位与《华商报》合作对个税减费标准进行了一次民意调查,结果是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为2000元,才能满足大多数市民愿望,同时,也考虑到在某些经济发达地区,已实行了高于每月1500元减费标准的事实及心理,再进一步适当提高减费标准会是一个各方满意,公平合理的结果!所以我建议个税减费标准应不低于2000元为妥。 (责任编辑:孙可嘉) 搜狗(www.sogou.com)搜索:"费标准",共找到 4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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