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第三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5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季报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季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季报规则》和本所关于季度报告的有关文件,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报。
二、本所上市公司应当在2005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不能在2005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公司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未能如期披露本次季报的原因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自2005年11月1日起对其股票实行停牌,直至其公布本次季报,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本所原则上每日最多安排50家上市公司公布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预先和本所约定披露时间,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披露本次季度报告。公司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推迟披露本次季度报告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预计披露时间。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本次季报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报“报告期末股东总数”中,增加披露公司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包括股东名称(全称)、报告期末持有流通股的数量和种类(A、B、H股或其他),并按照本通知附件1的格式编制《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之2.3的相关内容。
六、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按附件2的格式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七、2004年年度或2005年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尚未解决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具体说明2005年第三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八、上市公司应按《上市规则》6.4、6.5、11.3.1条的规定,进行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一般指2004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在0.04元以下,或者2004年全年每股收益的绝对值在0.05元以下。
九、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披露季度报告正文。
十、上市公司应按《上市规则》6.7条的规定,通过“网上业务专区”向本所报送本次季报的相关文件,包括按本所要求制作的本次季报PDF文件、WORD文件、季度报告数据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1.3”制作该文件)。
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自行在指定报纸公布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在指定网站(网址为:https://www.cninfo.com.cn)上公布季度报告全文。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披露季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十一、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季度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季度报告内容。
十二、本所对上市公司本次季报进行事后审查,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两个交易日内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回复,并按照本所要求在相同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十三、本次季报披露工作情况(包括季度报告数据文件的准确性)将作为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特此通知
附件1-2.doc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