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5月19日,我公司及国内另两家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交了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进口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4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36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有机硅中间体)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公司已于2004年7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予以披露) 。
    2005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46号公告,作出初步裁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保证金的比例为13%至35%)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5年9月2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有机硅中间体为本公司主导产品,本次反倾销立案调查初裁结果对本公司有机硅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有着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搜狗(www.sogou.com)搜索:"人民共和国",共找到 26,806,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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