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解决股权分置的改革,那么顾名思义其核心就是解决股权问题。中国股市是一个股权分置也即股权扭曲的市场,这是任何人都不得不承认而又必须面对的现实,而股改能不能解决股权扭曲的问题,不应只看能不能实现全流通,而应看社会公众股被扭曲的股权能不能得到纠正。 从股改的实质看,解决股权分置的手段就是支付对价,因此能否支付合理的对价就成为真正解决股权分置,达到股权平等的关键。
可是,非常遗憾的是这么“轰轰烈烈”而又史无前例的改革,就在这个最关键的问题上,政策上却是模糊不清、事是而非的,在依据什么计算确定对价,怎样支付对价等问题上并未制定统一的原则和标准,而任由市场去“讨价还价”。正因为这样,从股改一开始在理论上就产生了股改何以论成败的分歧,在实际进行的股改中更是五花八门、参差不齐。虽有实事求是切实考虑公众股权益,较为接近股权扭曲情况的对价方案,但是更多的并不是从股权扭曲的实际情况出发,而是依据能够获得通过的预期(管理层的基调、与流通股控制机构的“沟通”、托盘的能力等)去确定。因此,对价有10送10的(清华同方即使如此也未获通过),也有10送1的(如中孚实业),更有实质是1股不送1分钱不补的农产品方案。
正因为无统一原则和标准,对价可高可低,只要“创新”有方甚至可以一毛不拔,市场就不可能有明确的预期,股改以来甚至出现了更为激烈的震荡,特别是开始时股指屡创新低,“政策底”也破了一个又一个,后来好不容易用中石化等指标股、股改高对价预期股、ST重组预期股改股等的拉抬,股指一度冲击了年线,但是最近随着有人看着股改太“顺手”了,又发出要防止“资产流失”论调,股市又出现了连续的大跌。这些实际上就是对价无统一原则和标准、可高可低,市场没有明确预期的真实反映。
就个股来说,一个公司的对价方案出来了,有人说高有人说低,也是对价无统一原则和标准的真实写照。
首钢股份股改方案上周一亮相,对价为每10送2股、2.71元。这对价是高还是低?
首钢股份此次股改的保荐机构代表蓝福说是偏高的。他说偏高,是与其他大型国企相比,比起长江电力的10:1。67,宝钢股份的10:2。2,表面上看不能说不是高了一些,但是他与首钢股份公众股的实际出资应享有的权益比了吗?
一个公司股权分置股权是不是扭曲,不能只看是不是全流通,而实质应看所有股东是不是都享有相应的权益。首钢股份发行A股前国有股的每股净资产是1。56元,而首钢公众股的发行价是5。15元,各自应该享有什么权益,按照股份公司“同股同权”的原则应该是一致的。虽然不应该国有股就享有1。56元、公众股就享有5。15元的权益,但是也不应该就是平均的净资产值,股东享有的“同股同权”的权益应该是公司的价值,也即公司合理的估值。
蓝福解释,经过测算保荐机构认为首钢股份的合理估值市场价格为2.71元。我们以此可以理解,即1。56元净资产的国有股是应该享有估值为2.71元的价值权益的,但是享受这个权益必须通过发行享受同样权益的公众股才能变为现实,即公众股的发行价应该是2。71元,1,56元净资的首钢以2,71元发行应该是合理的溢价。可是实际公众股以5。15元发行,显然是超出合理溢价的。股改解决股权分置,实质就是应该解决这个不合理超出合理溢价的问题。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能做到真正的“同股同权”,首钢的国有股也可以上市流通与公众股同样实现应享有的权益。
按照2,71元合理的溢价发行,以此计算股改对价,原5。15元发行的公众股就应该得到10:9的对价支付,而按公布的10送2送2。71元(实际即为10送3)对价,实际5。15元发行的公众股只按3。52元计算。少算了1。63元的对价又怎能算偏高的呢?
对价的高低不与公司的实际估值和实际出资价格相比,而是与其它公司支付了多少相比,又怎能是合理的呢?如果都与农产品相比,实际上所有的公司都不是不能采用同样的手法,岂不是整个股改都可以“零支付”而实现全流通吗?如此的股改,解决了什么股权分置? (责任编辑:张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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