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股市解决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展开,有关含H股公司是否应该给H股股东对价补偿问题,引起了市场的极大关注和争论。
主流观点认为,H股股东不应该同A股股东那样得到补偿。理由是,《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对于同时存在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H股是排除在股改之外的。 有的则认为,非流通股股东要拿出一部分股份或现金是支付获得流通权的对价,A股公司在招股上市时,曾经对A股股东做出非流通股不进行流通的承诺,因此A股应得到对价,而H股习惯性地被认为是全流通的,也就没有对价。
但是不同的观点则认为,H股也应得到对价补偿,原因一是从“同股同权”原则讲,H股应享有平等的权利;二是A股得到补偿后股价必将大幅下降,也将影响H股的估值,损害H股东的利益;三是香港股市是内地企业重要的融资地,不补偿,H股下跌被抛售,会影响海外融资;四是已有消息,如A股补偿H股不补偿,要引发H股股东的集体诉讼。
而笔者认为,H股的对价补偿问题取决于,一是H股有没有全流通的问题,二是发行了H股的发起人股是否也要在H股市场流通减持,三是发行H股时是否存在高溢价发行。
在过去很多时间里,很多人也许受港股是国际规范股市印象的影响,都认为H股是“全流通”的,但是随着最近建设银行“第一个全流通”发行H股的提醒,才恍然大悟原来建设银行之前发行的H股,也是“股权分置”的。“当时在国内企业境外上市的章程、招股说明书上设置了H股发起人股份不能流通的硬规定”,这是证监会一位人士说的。之前我们还看到, 2005年6月,神华能源在发行H股的招股书中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表示:“本公司确认本公司无意寻求神华集团将于本公司上市后继续持有的股份的任何部分根据股权分置通知重新分类为H股,无论于三年期间或其他期间”;同月,交通银行在发行H股时表述:“本银行无意重新指定非流通股份,而本银行现时持有非流通股份的股东亦无表示要求重新指定彼等的非流通股份”。可见H股其实并非全流通,此前的发起人股份是不能流通的。
既然H股是非全流通的,那么就有一个要不要全流通的问题。明显的是,这次解决股权分置的改革是针对A股市场的,是非流通股要实现在A股市场的流通减持,并没有要在H股市场上流通减持。因此,在拿出一部分股份或现金是支付获得流通权的对价,理所当然是对应A股的,而不是对应H股的。
但是,随着建设银行“第一个全流通”发行H股,开了H股全流通发行的先河,那么之前的31家H股,其不能上H股市场流通减持的承诺是否要改变呢?这就取决于管理当局的决策了。当承诺要改变,非流通发起人股要在H股市场流通减持时,作为改变承诺取得流通权的对价,也理所当然地摆在现实面前。
不过,人们不会忘记的是,A股的股权分置与H股的“股权分置”是不可混淆、视同一般的。尽管两者从表面上看,都是非全流通,但是在股权的设置上是有本质的区别的,A股股权分置的实质在于“股权分置”这种制度结构导致了流通A股非正常合理、高溢价发行上市交易,高溢价发行A股后抬高了整个公司的净资产,非流通股股东则从中获得了非正常合理溢价发行的利益,而这也是为什么现在非流通股股东要“送股”给流通A股股东的基本理由。然而,H股市场就不一样了,尽管当初“上市的章程、招股说明书上设置了H股发起人股份不能流通的硬规定”,当时H股的发行价格,大多数H股在判断指标时是把所有流通和非流通股份都考虑进去的,是不会偏离估值的,例如中国石化发行H股与A股时隔仅半年,一个是1。61元,一个是4,22元,本质的区别就在这里。不过,也有特别的,如南方航空1997年7月在香港发行H股的价格为4.70港元,2003年7月A股发行价却仅为2.70港元;还有中兴通信5元多净资产的股份,却以比当时A股流通价还高的26元多的价格发行,这大概H股也有不理智的时候。如果H股要全流通,就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倒真是要由市场去“讨价还价”了。 (责任编辑:张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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