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三审稿24个关注焦点
进一步体现我国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 |
删去关于会所的规定 |
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不能出质 |
自然资源所有权仍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
完善业主提起诉讼的有关规定 |
留置动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
不增加有关空域岛屿的规定 |
删去所有权人追回被盗被抢财物的规定 |
担保财产折价或者变卖应参考市场价格 |
将国家投资企业改为国家出资企业 |
对海域使用权作出规定 |
对物权主体的规定不作改动 |
城镇集体所有权改由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
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出让也应拍卖或招标 |
增加规定物权的排他性性质 |
对征收征用分别作出规定 |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规定暂不改动 |
增加保护社会团体财产的规定 |
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条件抵押 |
没有规定不动产登记前必须公证 |
对绿地道路及物业管理用房分别规定 |
明确动产抵押的办理部门 |
不再恢复关于典权的规定 |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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