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郭觐 发自北京
11月1日起,《禁止传销条例》正式实施。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对于为传销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要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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