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这是一件发生在上市公司中的偶然事件,但由此引发的问题值得深思。
安阳钢铁11月8日公告,公司于2002年8月份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国债1.8亿元,已失去控制,存在重大风险。公司目前正在采取措施追索,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买国债会出现“失去控制”的风险,让人感到惊讶。恐怕连最缺乏理财意识的老百姓都知道,买国债是最安全的,国债偿付由国家信用作保证。安阳钢铁曾在以往公告中向投资者唠叨过国债的安全性,称“为使公司募集资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收益最大化,董事会决定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1.8亿元购买国债。”国债收益高于银行储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收益最大化”,也就选择买国债了。可现在,谁也想不到的“国债投资失控”竟然发生在安阳钢铁,数额高达1.8亿元。而且,这1.8亿元的来源是募集资金。
安阳钢铁的公告如同例行的“外交辞令”,只提到“公司目前正在采取措施追索”,而没有交待发生原因与其它措施。1.8亿元国债投资失控究竟是管理层赎职所致?还是办理国债购买交易的代理机构出了问题?如果是公司内部原因,恐怕不仅仅采取措施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点,而且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或许事情还没有查明,但至少应该先让当事人停职并配合调查。若发生重大恶性事件却不追究当事人责任,永远也不可能从源头上抑制恶性风险事件的发生。
就在报道安阳钢铁“国债投资失控事件”的同一期《中国证券报》上,另一则报道称,“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近日发布的2005中国企业竞争力监测报告认为,目前上市公司自身的竞争力有所提高,但总体上不如非上市企业。”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金碚分析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并没有将提升自身竞争力的努力放在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上。企业上市实际上是一种融资特权,当企业获得这个特权后,有效利用资金的压力将大大减弱,因为它觉得可以融到更多的资金。很多企业一旦上市成功,就把融资当成收入,这是一种严重损害企业竞争力的错误观念。
从社科院有关上市公司竞争力低下的分析中,不难发现安阳钢铁“国债投资失控事件”暴露的问题。2001年8月,安阳钢铁发行2.75亿股A股,共募集资金16.62亿元,发行市盈率19.59倍,发行价高达6.8元。2002年7月2日,安阳钢铁10派1.875元;2003年6月13日10派2元;2004年6月15日10转增5派2.5元。11月8日收盘仅2.17元,复权后的股价早已跌破发行价。11月8日,“国债投资失控事件”使得安阳钢铁下跌2.69%,被“蒸发”的4275万元流通市值无辜成为了“陪葬”。
安阳钢铁让投资者付出高溢价的代价,却还以“国债投资失控”的“回报”。这反映了国内上市公司怎样的竞争力?或许安阳钢铁会解释其募资暂未投到项目上另有原因,原定项目用地距殷墟保护区较近而被迫工程推迟。但这些都不是理由,假如这是一家非上市的民营企业,会允许巨额国债投资失控事件发生吗?恐怕连不管公司事务的老板娘也不答应。
国内上市公司资金利用效率低下的原因,不仅仅是观念错误所致。说到底,企业观念只是内因,缺乏外部约束力是外因。对于资金利用效率低下或资金应用失误,社会公众股股东又能怎样奈何呢?众所周知,由国内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追究责任的约束非常有限。另一方面,我国没有推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无法由一个或多个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侵害公司权益者赔偿公司损失。外部约束力的有限,势必使很大一部分上市公司经营者没能意识到自己必须对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忠诚。
我们相信安阳钢铁管理层对股东是忠诚的,会让“国债投资失控事件”水落石出,并最大限度地维护股东权益。安阳钢铁给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必须把“国债投资失控事件”讲清楚,尤其要说明谁该承担责任。如果属公司内部的原因,1.8亿元国债投资失控已不是对股东缺乏忠诚的问题,而属于严重赎职,甚至是经济犯罪。如果是国债交易的代理机构出了问题,安阳钢铁有责任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偿。对于追索结果及事件由谁担责,投资者拥有不可侵犯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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