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骆辉(实习生)
嘉宾:
吴弘
华东政法学院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吕红兵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律师
宣伟华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证券法》修改的最大亮点是为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预留了法律空间
●修改之后的《证券法》增强了可诉性,改善了过去只是规定“不可以做什么”,没有规定做了“坏事”后的责任情况,更完善了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责任体系
●证券民事责任剥夺了证券违法者的不法利益,令其付出高昂的违法代价,是高悬于证券违法者头顶的一柄利剑
话题背景:通过第三次审议后,历时2年零3个月的《证券法》修改工作随着立法程序的结束而告一段落,实施了6年半的《证券法》也将被修改后的新《证券法》取代。 修改后的《证券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能适应日新月异的证券市场吗?对于广大中小股民来说,此次修改《证券法》又意味着什么?
灵活修改,预留想像空间
主持人:此次《证券法》的修订可谓大刀阔斧,在增加了众多条款的同时,也减少了以前的一些规定,修改的重点在哪里?
吴弘:本次修改十分重视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全面加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如进一步健全了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了发行申请文件的预披露制度,从制度上提高发行透明度,防范骗取发行上市。又如明确客户交易资金所有权,严格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此外,还首次明确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设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使保护投资者利益落到实处。《证券法》的修改集中体现了规范发展这一核心,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情况下对证券市场的需求,也体现了证券市场自身规范发展的新要求。
宣伟华:我认为《证券法》修改的最大亮点,是为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预留了法律空间。《证券法》应当正视日新月异的市场创新活动,特别是成熟证券市场中的一些必然出现的市场机制,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进行预见性的规定,才能避免“朝令夕改”,保证《证券法》在证券领域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例如,在证券品种创新、混业经营、银行和保险资金入市、私募发行、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做空”机制、证券“T+0”交易的开禁等方面,不仅进一步规范了证券公司的证券经营活动,还为市场留下了想像空间,也为立法预留了立法空间。
吕红兵:修改的成功之处在于通过立法赋予了中国证监会“准司法权”。例如,享有现场检查权、调查取证权、查阅复制权、封存文件资料权、查询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权以及查封和冻结权等。与修改前相比,修改后的《证券法》更加市场化,更具有效性,更关注市场诚信和规范运作,更着力于上市公司质量和风险防范,也更便于操作执行。
做“坏事”要负责,可诉性增强
主持人:法律的修改总是朝着规范和实用出发,修改之后的《证券法》给一般股民带来哪些变化?
宣伟华:修改之后的《证券法》增强了可诉性,即当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害时,投资者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改善了过去只是规定“不可以做什么”,没有规定做了“坏事”后的责任的情况。尤其是更完善了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责任体系,细化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也确立了内幕交易、操纵股价和证券欺诈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原则。
吴弘: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监管与自律的加强,法律责任的强化,近年来困扰市场的上市公司造假欺诈不诚信问题、证券公司占用客户资产违规经营问题、中介机构失职误导问题等,都将逐步得到解决,市场将得到净化、变得更加秩序化。
新《证券法》实施后,交易市场、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的增加和多样化,信息更通畅、交易更便利,证券市场将得到扩大与发展,投资者的空间更大、选择更广,成功的机会也更多。总之,新《证券法》的实施将带来规范发展、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给普通投资者带来更多的希望与信心,值得期待。
吕红兵:由于《证券法》修改的幅度比较大,与投资者的关系也比较紧密,因此,投资者也要加强对法律的理解和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加强事先防范意识,尽量避免和减少纠纷。
保护投资者利益,为诉讼提供便利
主持人:股民的诉讼一直是证券市场的焦点,新修改的《证券法》实施后,股民诉讼将发生哪些变化?
吕红兵:有法律谚语云:“无责任即无义务,无救济即无权利。”一个内容公平、条款明确、便于操作的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将充分体现《证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实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民事责任在证券责任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发挥基础性作用。一方面,证券民事责任直接维护投资者利益,直接救济投资者因证券违法行为遭受的损害,是提升投资者信心、救济投资者损失的保护伞;另一方面,证券民事责任剥夺了证券违法者的不法利益,令其付出了高昂的违法代价,是高悬于证券违法者头顶的一柄利剑。
宣伟华:新修订的《证券法》贯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强化证券民事责任,股民的利益得到了最大保障。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并未以该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主观过错为要件,我们理解为是一种严格责任,即投资者在因投资咨询机构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遭受损害,要求索赔时无须证明侵害人存在主观过错。这意味着目前较为无序的股评行业“黑嘴”的行为将受到严格的规范。
吴弘:修改后的《证券法》对投资者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权益提供了渠道与工具。如对证券民事责任的全面规定,使投资者针对各种证券欺诈行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没有了障碍,也使胜诉获得实际赔偿成为可能。而代位诉讼等规定,则有利于普通投资者维护自身及其群体的权益。近年来在市场实践过程中,出台了一系列司法措施,不少已被证明对市场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如确认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确认了证券退市的具体规则,还确认了证券欺诈民事赔偿的责任主体、规则原则、赔偿范围等具体制度,在这次修订中都被吸纳,这对股民是一个利好。 (责任编辑: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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