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法院共受理12起汽车消费按揭贷款引起的纠纷,诉讼标的80万元。此类案件初步显示了汽车消费贷款的高风险率。
上述案件中,借款人履行部分还款责任后,以经济困难为由不再偿还借款,后来干脆下落不明。 按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作为担保人只好先行向银行偿还借款,再向法院起诉借款人。虽然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胜诉,但由于借款人与抵押车辆在诉讼前就已下落不明,案件判决后面临执行难的问题。
汽车消费贷款基本上都涉及借款人、银行、保险公司三方。其运作模式主要是:由保险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汽车消费贷款担保,而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保险,并且借款人和保险公司签定车辆抵押合同,当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时,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负责偿还借款人所欠款项,保险公司对抵押物(车辆)有优先受偿权。
原因:汽车消费贷款体制不健全
调查中发现,当前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经营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有四点。
一是信用体系不健全。据调查,汽车消费借款人多为25-40岁的生意人或企业打工族,社会流动性较大。一旦借款人跳槽到外地工作或存心赖债往往都不好找。二是汽车管理、登记制度不完善,易诱发借款人道德风险。三是保险公司对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风险认识不足,对风险源控制不力。四是社会环境变化对汽车消费贷款经营影响较大。如汽车市场价格变动大,车辆贬值速度加快,国家信贷紧缩政策,政府治理违章超载等。
对策:必须健全信用体系
针对以上问题,该院法官认为,解决以上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健全信用体系,加强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使失信者受到应有的制裁。银行、保险公司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能力,并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银行、保险公司应将怠于还款或故意欺诈的人进行登记,并进行资源共享,防止这些人在多家金融机构进行诈骗。
设计合理科学的汽车消费贷款产品,加强对风险源的控制。保险公司方面应建立对抵押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监控的监督机制,监控借款人定时、真实告知其偿还贷款的能力。银行在放贷、保险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过程中应结合借款人的信誉等级,对信誉等级较低的要求借款人提供不动产抵押,该不动产必须为借款人所有,并且没有在此添附任何他项权利。
加强与车辆管理部门沟通联系,实行车辆管理信息资源共享。车管部门可通过年审加强对抵押车辆的监控,将借款人和车辆的有关情况及时通知银行或保险公司,以便银行或保险公司作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如及时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措施等。
加大对恶意骗贷犯罪的打击力度。法院在审理车贷案件中要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准确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恶意规避法律骗贷、故意外出躲债、赖债不还的借款人,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侦查,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马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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