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标志着商业银行与央行成为市场化的平等关系
本报记者 尤越 发自北京
1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发出公告,为规范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提高清算效率,防范和化解支付风险,特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05年12月8日起施行。
自动质押融资是指成员行日间头寸不足时,通过自动质押融资系统向人民银行质押债券融入资金弥补头寸,待资金归还后自动解押质押债券的行为。该《办法》所称的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是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系统、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系统为依托,实现债券自动质押、融资、还款、解押的应用系统。自动质押融资在金融机构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清算时方可使用。
“此《办法》的出台,完善了央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融资关系。”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系主任赵锡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目前商业银行市场化进程加快使其逐步成为市场的主体,央行之于商业银行也不再是以前通过行政手段就可以进行规范,而需要通过市场化的符合市场机制的管理办法来加以规范了。”
赵锡军表示,对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讲,此办法一方面增加了重要的融资的渠道,另一方面也使其同央行的关系趋于完全的市场化的平等关系。
“此举扩大了商业银行的融资渠道,增加了新的融资保障措施。”赵锡军说,“以前,商业银行同央行的之间没有抵押或者质押的关系。商业银行要向央行进行融资,执行的是两个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和备付金制度,商业银行缺少资金要以这两个制度为前提和基础向央行进行贷款融资。但是此办法出台后,就超出了这两个范畴,商业银行向央行贷款就要按照商业化规范来运作、市场化机制进行操作,要按照质押等保障手段来进行借贷了。这是商业化市场化的手段而不再是行政手段。” (责任编辑:孙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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