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证券法》给我国痼疾重重的证券业带来非同异常的意义。但新《证券法》还遗留下一些立法空白,何时才能以配套法规进行丰富和弥补,新规则能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证券法》的实施。
看新《证券法》中的股民权益与证监会权力
新《证券法》修订从2003年7月18日启动,今年4月一审,8月二审,10月27日,修订草案三审稿终于拍板定音。证券行业里新闻不断,政策法规出台频率也近乎“高产”,一个新生事物总能吸引大众的眼球,何况是关乎中国证券行业大局的《证券法》。但这部法律能够承载多少被人诟病多多的证券行业的未来?
股民利益被保护了吗?
有7年股龄的李国强是北京外企的一名白领,1999入市,当年赚了2万元,这是他第一次从股市赚到钱,也是最后一次。如今,他手中的股票被套了几年都不能出手。当初60多元的股价跌到了现在的10多元,这个难受劲儿就甭提了。
当10月27日,牵动无数关注目光的新《证券法》正式出炉之际,有点麻木了的李国强并没有表现出异常欢欣,他很平淡地对《中国经济周刊》说:“对新《证券法》颁布没感觉。”
类似李国强的股民不在少数,他们这次对《证券法》出台的反应也有先例。1999年7月1日,在原《证券法》生效的第一天,沪深股市共有四百多只股票跌停,创两市有史以来单日跌停数量之最。这反映出中国股市与股民对当时证券立法者们的努力似乎没有过多认同。
为什么处在被保护一方的股民对《证券法》不那么领情?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对《中国经济周刊》说,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新《证券法》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如在重新界定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欺诈客户等禁止交易行为的同时,明确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人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在新《证券法》中也提出了建立投资者保护资金。这些都是从制度和法律层面上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以前相比有了一些进步,改变了以往“重刑轻民”的“毛病”。
然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没有如此乐观。他对《中国经济周刊》表达了相反的看法:“这次《证券法》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只能说有了一些改善,至于说有没有突破,需要实践来检验。”
有中国股民代言人、散户领袖之称的颐合财经首席经济分析师张卫星也有和李曙光类似的观点,他对《中国经济周刊》说,“如果单从法律条文看,包括过去的《证券法》以及新出台的《证券法》都找不出毛病。可以看到很多规定多写得比较细,甚至说给人感觉挺好,这些法律条文都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但实际上,法律条文重在落实。”
“我国证券市场的低迷,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上市公司质量低下、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公司治理不完善、发行与交易制度缺陷、监管软弱等等。而这些问题,有的是亟待新《证券法》加以梳理和解决,有的则非其所能的。因此,《证券法》的功能只在于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市场环境和基本的制度框架。”河北大学经济学院金海平副教授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证监会的权力大了还是小了?
虽然中小股民对痼疾重重的证券业颇有埋怨,但在新《证券法》中,他们还是可以明显看到,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权被强化了。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权力确实比较小,执法手段比较少,而同时市场的垄断性就很强,这里面是一个悖论。”张卫星向《中国经济周刊》解释,“从市场的角度说,是希望证监会能够削权,放开市场的管制。但是在法律上,又需要证监会的监管力量、监管工具和监管手段。”
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任何拥有权力的人就倾向于滥用权力。因此,赋权的同时应建立起相应的约束机制。尽管新《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处罚措施。
“政府设立证监会的目的本身就是有监管的职责,但现实的问题是:证监会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怎么分开?行政权的界限在什么地方?行政权自身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就在于证监会怎么把握自身权力的界限。我认为更重要的是司法要跟上。”
李曙光形象地把证券市场比喻成一个猫捉老鼠、老鼠玩猫的游戏市场,在这个市场中同时有多个监管主体:证券监管部门、上市公司、中介结构以及投资者。这几个主体都是参与游戏的一方,没有谁占有绝对的优势,一旦参与游戏的人犯规了,要有一个司法救济和司法惩罚的渠道。
“证监会应该有行政权力,但这个行政权不是司法权,因为行政处罚和行政调查,也有一个合法性的问题,行政权力也有可能造成超权定案。这个时候,上市公司或者股东、中介机构,就可以告证监会。因为司法是一个平衡的机制,任何一方都可以通过司法的土壤寻求司法救济。”李曙光向《中国经济周刊》直言不讳。
和旧《证券法》相比,新《证券法》赋予了证监会更大的权限。我国证券监管部门拥有重权,证券市场会不会就因此变得风调雨顺了呢?
“从我国以前的证券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和效果看,并不能令人乐观。”金海平副教授向《中国经济周刊》表达了他的看法。
新法仍要继续过渡?
新《证券法》修订从2003年7月18日启动,到2005年10月27日出炉,整整经过了两年三个月零十天的磨砺。据相关人士透露,此次《证券法》修订共增加了53条新条款,删除27条老内容,不包括一般性的文字修正,原《证券法》中有多达40%的条款都做了改动。“可以说,该修改的基本上都改了。”
“新《证券法》还是偏向小改的法律,虽然修改了40%之多,但这些都不是决定意义的修改,因为还没有触动证券市场交易的本质。”李曙光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他认为此次《证券法》最大的缺陷是没有把《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分开。证券的发行、上市,属于《证券法》;证券的交易和监管,应该属于《证券交易法》,比如欺诈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应该放到《证券交易法》,这样比较清楚。
吴晓求则认为“这次《证券法》的最大突破是删除了原来的一些僵化、过时的规定,与此同时做了一些模糊化的处理,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结论,预留了很大的空间。显然这些会影响到未来的发展。所以,这次《证券法》带有鲜明的过渡色彩,很多东西并没有到位,并不是一部具有历史意义的《证券法》。”他认为这样一部不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只是过渡性的《证券法》,停留的时间不会太长。再过几年,当市场更加成熟了之后,就会有一部真正和国际成熟市场相对接的《证券法》出台。
古人云:时变则法移。与原来的《证券法》相比,新的《证券法》,尽管在关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问题;现货交易问题;融资融券问题;国企是否允许炒股的问题;银行资金进入股市的问题都做出了重新规定,有了一些突破,但从立法技术上,并没有正面地具体地给出这几个问题的答案,而是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给人的感觉仍然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这些问题什么时候能够解决,以什么样的方式加以解决,目前还很不明朗。因此,新《证券法》所遗留下来的这些立法空白,何时才能以配套法规进行丰富和弥补,仍是悬而未决的一大问题。没有这些相关规定的出台,新《证券法》的新则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证券法》的实施。有些专家由此预言,在不久后新《证券法》再进行修订也是一种必然。(王红茹)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