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11月15日(星期二)上午9:30在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500号9楼长江投资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居亮董事长主持。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75,092,496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68.0235%,占公司登记股数的比例为100%。 其中流通股股东为27人,持公司的流通股份总数为60,496股。此次参会股份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召开的比例。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长发集团及长江联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拥有的有关现代物流产业5家企业股权的议案》。由于长发集团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中关联方非流通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175,032,000股,关联方流通股东2人,代表股份35,006股均已回避表决。参加表决的股东为25人,均为流通股股东,股数25,490股。(详见2005年10月14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公告)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上述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均为:经转让方董事会决议通过;经受让方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经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国资委”)批准通过。2005年11月14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国资委(2005)730号“关于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部分股权有关问题的批复”。按照其中第二条关于转让价需以评估价为基准的要求,本公司上述股权转让中关于收购长发集团拥有的上海长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43%的股权的收购价略有变动,原转让价格为1093万,根据上海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大华资评报(2005)第225号《上海长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截止2005年5月31日,上海长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43%股权对应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壹仟贰佰零贰万零捌拾捌元(小写¥12,020,088元),现按照评估价1202万元为转让价,转让价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109万元,特此补充说明。
    此项议案分别实行表决。现将表决情况如下汇报:
    (1)关于长江投资收购长发集团持有的上海长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43%股权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5,490股,意见如下:
    同意:22,890 股 占89.7999%
    反对: 2,500 股 占9.8078%
    弃权: 100 股 占0.3923%
    (2)关于长江投资收购长发集团持有的上海长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66.324%股权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5,490股,意见如下:
    同意:22,890 股 占89.7999%
    反对: 2,500 股 占9.8078%
    弃权: 100 股 占0.3923%
    (3)关于长江投资收购长发集团持有的上海陆上货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42.86%股权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5,490股,意见如下:
    同意:22,890 股 占89.7999%
    反对: 2,500 股 占9.8078%
    弃权: 100 股 占0.3923%
    (4)关于长江投资收购长发集团持有的上海长发货运有限公司90%的股权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5,490股,意见如下:
    同意:22,890 股 占89.7999%
    反对: 2,500 股 占9.8078%
    弃权: 100 股 占0.3923%
    (5) 关于长江投资收购长发集团持有的上海盛发客运服务有限公司54%的股权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5,490股,意见如下:
    同意:22,890 股 占89.7999%
    反对: 2,500 股 占9.8078%
    弃权: 100 股 占0.3923%
    (6) 关于长江投资收购长江联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长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26.676%的股权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25,490股,意见如下:
    同意:22,890 股 占89.7999%
    反对: 2,500 股 占9.8078%
    弃权: 100 股 占0.3923%
    2、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有关内容的议案》(详见2005年10月14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公告)。并请公司就此议案内容尽快进行工商变更。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75,092,496股,意见如下:
    同意:175,089,896股 占99.9985%
    反对: 2,500 股 占0.0014%
    弃权: 100 股 占0.0001%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由方达律师事务所陈鹤岚律师作现场公证并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意见》的规定,符合长江投资的《公司章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长江投资公司200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公司200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律师见证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