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于11月3日正式发布,并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5月1日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所有车型均需符合该办法的要求,否则暂停有关车型《公告》。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正式发布前,政府有关部门也有产品外部标识的规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征求意见稿)在社会上广泛征求意见,一定程度上也可称得上“吹风”。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正式发布后,不少企业在汽车产品外部标识上的问题,依然故我;不少不规范的汽车产品外部标识,时时得不到纠正。
私下里,笔者在想,国家政策的权威何在,有关部门究竟怎么考虑。今年1月,笔者总算看到一汽丰田汽车,将“品牌、制造厂家”等标识,用有机玻璃粘贴在车身尾部左侧明显位置,甚感欣慰。笔者接触国家汽车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时,与其沟通、交换意见,得知他们已经考虑并着手研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汽车产品外部标识规范的具体管理办法,以落实贯彻《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推动汽车生产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
在《汽车产业发展政策》颁布1年5个月后,《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终于出台,这是规范我国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的第三步。该办法特别强化了这样几点:
——2006年2月1日开始,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产品必须符合《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登录《公告》。
——汽车生产企业应尽快按照《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告》内车型车身外部标识进行调整,2006年5月1日起《公告》内所有车型均需符合该办法要求,否则暂停有关车型《公告》。
——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应能永久保持,不得采用油漆喷涂方式和不干胶粘贴方式,所谓“永久保持”,是指在产品使用寿命时间内不允许老化和自然脱落。原先一汽丰田的“有机玻璃粘贴”也不符合要求。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的规范,第三步,总能够走好,因为手段上强硬,时间上强制,管理上强化。 (责任编辑:孙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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