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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的演进、物权与和谐社会
 BUSINESS.SOHU.COM   时间:2005年11月28日14:18         作者:卫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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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

  ————【德】弗里德利希•恩格斯《反杜林论》

  无论如何,财产权的稳定对于人类社会是有用的,甚至是必要的,如果听任每个人用暴力夺取对他自己合适的东西,那就会毁灭社会。
正义的规则就是:除非所有者同意把他的所有物给予另一个人,财产权应当是稳定的。

  ————【英】大卫•休谟《人性论》

  物权,可以从多个角度去审视。过去在僵化的意识形态下,把物权视为纯政治问题,只能从这一个角度去研究,画地为牢,自束受迫,形成了有害的物权虚无主义观念。我国学术界虽然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突破了物权禁区,力图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角度审视物权的现实有用性,审视制订《物权法》的现实必要性,但迟至去年3月,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提出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进宪法修正案,物权与《物权法》问题的研究才有了实质性进展。今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公布《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拟于今年10月、12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草案进行修改,视情况可能会提请明年3月的全国人大十届四次会议审议表决。

  这个消息一出,海内外重要媒体都表示了大的兴趣予以关注。但据有关方面消息称,近几个月来收集到的社会意见,尚主要集中于城市房屋拆迁、物业管理纠纷等细节问题上,公民对物权概念与立法精神还不甚了了,并且追问的兴趣不够。这也反映出近年来的普法教育尚嫌不足。此种情况势必妨碍对《物权法》的整体认知,也有碍于《物权法》在将来的执行。我们这篇文章,目的就在于补充这个不足,从人类对物权的追求历程说到物权立法对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性。

  当代金融家更应该懂得人类对物权的追求历程与《物权法》的立法精神。为什么呢?因为我国金融改革从几个不同的方面都走到了一个“物权困境”中。例如,在处置不良资产时,对于原初抵押物的物权认定应依何种标准进行?国有商业银行对不良资产的处置权利有何法律依据?在个人信贷业务中,如以住宅为抵押条件,而贷款者对住宅及其相连的土地是否真正拥有完整的物权?在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贷款业务中,开发商对所提供的地产抵押物以及包含未来用户的预付款的房屋是否具有完整的物权?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原来的国有非流通股的“物权”到底归谁所有,谁具有处置权?等等。没有一部《物权法》,我国的金融运行难保良好。因此,当代金融家,比一般公民更应该懂得关于物权的立法精神。

  本文立意既明,且听从头道来。

  人是万物灵长,宇宙精华,无奈人还不是神,人性中的占有欲客观上是文明演进的一个动力

  二十世纪初,美国兴起了一个很重要的史学派别,叫“新史学派”,以描述历史的“然”为切入,而以研究历史的“所以然”为职志。它的最初代表鲁滨孙教授描述我们人类,一落笔就写道:“人类开始有历史,已经很久了,当时的人类,不过是像非洲森林里面的人猿中的一种,能够用两只后腿走路,两只前腿慢慢地变成有用的臂与手了。这个新动物有一个硕大脑袋,慢慢地有一种趋向:利用他的手做许多新的事。”这个硕大脑袋中有些古怪的欲望,交配、繁衍,这是种族保存的条件,与动物无异的,那些古怪欲望的一个核心,是占有欲。

  其实,在鲁滨孙之前,早有学者研究人类的欲望唯恐不详。我们且听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中这样说:“我们从未见过一种动物,以姿势或自然呼声,向其他动物示意说:这为我有,那为你有,我愿意以此易彼。”这句话在二十世纪的学术界居然引起轩然大波。学者们不大同意斯密的前半句话,即唯人有占有的欲望,他们根据现代动物学与古人类学的发现,动物界也有划疆而治的情况。但对于斯密的后半句话,却一致首肯,且称为一个伟大发现。在另一处,斯密说得更清楚:人类的天性中“有用一种物品与另一种物品进行以物易物、互换和交易的倾向。”请问,交易的前提是什么?那就是人对持有的物品具有一种支配的权利,这种支配权是以他对物品的占有为前提的。

  近代以来,学者研究物权之起源,如果追溯到人性,好像是追到了根本,但又显得比较空疏,似乎再无话可说。于是有学者便设计了各种有趣的原始占有状态,如切如磋,如琢如磨。因为弄清这个,才能说明物权的起源。我们大略区分,有以下几种说法:

  (一) 占有先机说。对物的个人所有,如果说自很久以来就是人类的一种常态,并且现今也普遍被当作一种事实接受,那么人就要追问:这种所有权是从哪里来的?英国十八世纪大学者、现代产权法学的奠基人大卫•休谟说,物的所有权源于谁先占有。他从古希腊历史上找出了一个例子,证明初民社会的确盛行着谁先占有就归谁所有的情形。他在其名著《人性论》中引述这个故事如下:

  “希腊的两个殖民团离开本城邦去寻找新地,半道上得到通报:他们附近的一座城池已被原住民放弃。为确认这个消息是否属实,他们立刻派遣了两个使者,每个殖民团派出一名。两使者在接近那座城时,确定所传消息属实,于是二人便都抱着独占那座城市的欲望开始了一场赛跑。他们每个都为了本乡人占有这座城而欲占先机。使者之一发现自己不是另一个使者的对手,于是,在临近城池时,他把手中长矛用力向城门掷去。可巧的是,他的矛射中城门,比他的对手的手指较先触到。这就引出了一番争执:到底哪个殖民团应当是那座空城的所有者?在哲学家们中间,这个争执迄未有定决之论。”

  上面这个故事,等于默认了一个前提:谁先占有的,其物之所有权便归谁。当然,休谟进一步指出:瞬间的占有并不能创造物权,唯长期存在的占有关系,即占有的稳定性才创造物权。物权的稳定性一旦确立,社会正义的规则就是维护它。稳定关系构成一种立法的根据,从此谁要从别人手中强夺已归属别人名下之物,就是对社会的破坏,就是非正义的。

  (二) 剩余产品说。人类最初本是群体生存的,游牧民族合群迁徙,那时没有剩余产品,个人占有(哈耶克称之为分立的财产权,本文称之为个人物权)也就没有产生的条件。但随着人类个体生存的加强,各人都能够在本业上形成剩余产品,那他就会去明确地占有属于自己独自创造的适用之物,并用剩余之物与他人交换别的适用之物。物权的概念由此形成。亚当•斯密推测过这样的情形:“在狩猎或游牧民族中,有个善于制造弓矢的人,他往往以自己制造的弓矢,与他人交换家畜与兽肉,结果他发觉,与其亲自到野外捕猎,倒不如与猎人交换,因为交换所得的比较多。另有一个人,因长于建造房屋,往往被人请去造屋,得家畜与兽肉为酬。同样,第三个人成为铁匠或铜匠,第四个人成为硝皮者或制革者。这样一来,人人都能够把自己消费不了的自己劳动生产物的剩余部分,换得自己所需要的别人劳动生产物的剩余部分。这就鼓励大家各自委身于一种特定职业,使他们在各自的职业上,磨练和发挥各自的天赋资质或才能。”斯密在这里虽重在阐明分工的益处,但哈耶克从中至少嗅出了两个意思:一是有了剩余产品,才真正有了物权问题。而能够拥有较多的剩余产品的初民经济是农业经济,游牧民族逐水草而居,产品往往分光吃净,故在农业经济中率先出现定居的家庭,并由此率先出现对物的所有权。二是唯有专门能力的人才能够生产出剩余产品,所以最早对物提出所有权要求的,大概就是这些超乎常人的具有专门能力的人。

  (三)强权奴役说。人本是生而有一种劳动的权利与义务的,“不劳动者不得食”,在初民社会中尚无剩余产品时,如果有些人不劳动,大家全体就要食不裹腹,此时任何一人不能有对物的独占追求。但问题出在人类劳动技能提高,出现了剩余产品,这时便有人不肯公平分配,而强行占去。谁有这种能力霸占众人共同生产之物呢?就是那些拥有强权的人。这些人的强权,强在哪里呢?法国经济学家萨伊认为强在他们占有土地。因拥有土地就可以让别人劳动而自己坐享其成。萨伊认为这种关系相延既久,具有了稳定性,土地与劳动之间已经形成了契约,此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应该让法律予以保护而不要随意更改权利的归属。那时站出来一位愤激的空想社会主义者蒲鲁东,他像指着萨伊的鼻子一样指斥道:“难道人们通过他们相互的承认就可以使所有权合法化吗?我否认这一点!这样的一种契约,哪怕它的起草人是格劳秀斯、孟德斯鸠和卢梭,哪怕它上面有全人类的签字,从正义的观点来看是当然无效的,而缔结这个契约的行为是非法的。正如不能放弃自由权一样,人也不能放弃劳动权。”

  这些关于物权起源的理论,主要发轫于马克思主义之前。马克思、恩格斯本人对这些理论均作过中肯的批判与科学的吸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把私有制的起点定在对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指出了私有制的必然消亡,但又不否定私有制在人类历史一定阶段对文明进步的积极作用。历史上一切速成“共产主义”的激进实验,无不从直接否定人类对物权的个人所有来起手,结果造成人类的一场场惨败。熟悉马、恩著作的人该知道,马克思在晚年的《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指出,只有当财富达到充分涌流的程度,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接需分配。”这也为私有制的消亡规定了一个时间点。但目前人类并未摆脱稀缺性的约束,财富尚未充分涌流,那就必须尊重历史发展的阶段性,不要盲目超越,仍然要高度重视物权在人类继续进步中的作用。这是真正马克思主义的物权观。

  “谁都无权既攻击分立的财产制又自称看重文明,这两种现象的历史是不能割裂的。”(亨利•梅因)

  在人类历史的一定阶段,个人拥有物权推动了人类文明,这个看法不错,但尚嫌笼统。人类对自己负责,就应该看清物权是如何推动文明进程的。

  人类个体如果丧失了物权,就会处于被奴役的状态。西方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研究他们的历史,发现古希腊罗马的世界之所以文明程度很高,从本质上说那是一个私人所有权的世界,“从几亩耕地到罗马贵族与皇帝的广阔领地,莫不如此;”并谓古希腊人早就发现个人物权与他们的文明密不可分。

  但人类是经历过失去物权的痛苦的。整个中世纪,世俗王权与教会神权几乎垄断了全部财产。每个个人,不要说财产,连灵魂都是归神职人员控制的。因为个人没有物权,便没有创造新财富的条件,而王权与神权只事聚敛,把经济榨干而不是投资于财富的增值,其结果便是千年的经济停滞与文明的倒退。

  欧美近代史上的三次大革命,全与物权问题息息相关。

  英国是新教国家,清教徒以勤勉与刻苦著称,他们相信上帝奖勤罚懒,不鄙视人间的职业。久而久之,民间便蕴蓄了大量的财富,这是不同于当时欧洲大陆旧教区的情况。新教国家个人物权成长到一定的程度,便有维权的要求,尽管这在一开始也是借上帝之名进行的。1688年未经流血而完成的“光荣革命”,看似一场保守派的运动,但“它使国家建立在契约之上,确立了如果违反契约就要丧失王位的原则。国王成了议会的行为规矩的仆人,他又可能因为自己或他的大臣而遭废黜”(阿克顿勋爵《自由史》)。这都很对。但更应注意“光荣革命”所形成的《权利法案》,在国体政体之外,更规定了公民拥有物权的合理性与稳定性。这是英国另一场更大革命——工业革命的基础。从那以后,英国因其对个人物权的尊重与保护,造就了一个人数众多的中产阶级,他们无疑是和谐社会的一个稳定装置。

  美国是一个以新教徒移民为主体的国家,这些移民者把世代相传的勤勉与刻苦带到了新大陆。一般人受美国“西部片”的影响,以为美国开发纯靠强盗行径来完成,忽视了移民者的主导性精神。1776年美国独立革命所带来的《独立宣言》就饱含着移民者的主导性精神——勤勉与刻苦,成为美国的立国之本。与野史的“戏说”相比,正史上人为的轻重取舍,有时也是很有害的。《独立宣言》,我们常常阐发它的有关人类自由与民主的意义,但无意中忽略了它对个人物权的肯定与维护:公民的财产权与自由权、生命权同等重要。如果没有以立法形式对个人物权的保护,移民者的勤勉与刻苦就会付诸东流;而且谁都会把勤勉与刻苦当作令人鄙夷的蠢行,而倾向于“吃大户”,倾向于唯恐天下不乱的暴力攘夺。如此情形塑造成的人类品性,像一片松弛败坏的流沙恶土,以此为基,怎么能够建立起来人人遵守秩序的和谐社会呢?

  法国大革命,虽然历史学家的一般兴趣集中于它的理念“自由、平等、博爱”上,但鲁滨孙教授别具只眼地指出:“法国人民虽然希望有一种根本上的改革,但是对于复杂的政制,并不十分注意。他们最所希望的,就是民权。至于参政权,他们并不十分急切,只要能够限制旧制的复活就罢了”。所谓民权,核心就是个人物权,王权与神权不能随意伤害它,当时经常的情形是王权的苛捐杂税与神权对所谓亵渎上帝者的财产的剥夺。一部《人权宣言》,第十七条写得清清楚楚:“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人的这种权利都不得剥夺。”而稍后,在1804年公布的《法国民法典》中,作为《人权宣言》的具体化,明确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这三次大革命是有关联的,法国革命发生较晚,它的文献成果《人权宣言》以及后来的法典中,吸收了英国《权利法案》中的精神,也吸收了美国《独立宣言》中的精神。所以历史学家们有时把近代人类在政治、经济方面的追求,浓缩地称之为“1789年的原理。”

  长期以来,我们把上述三次大革命加以“资产阶级”的封号,这是太慷慨的赠予。从纯政治眼光看,或许是这样的。但如从个人物权的确认历程看,它实际上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的三次伟大奋斗。通过这些奋斗,把曾被王权与神权剥夺的个人物权争夺回来了。马克思主义的伟大理论认为未来人类是不容私有制和阶级存在的,但马克思主义者的基本品质是实事求是,就是遵循历史发展的阶段性,不是闭眼不看现实而梦想一夜之间跨进未来。以历史发展阶段性眼光观察,这三次大革命实在是属于人类的,而非仅属于某个阶级。所谓“1789年的原理”亦应对二十一世纪的人类有着有益的馈赠。

  个人物权与官有物权的一次对决:一个鲜有人做而又必须做透的比较分析

  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把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权等量齐观,把它们的所有者当作平等的“所有权人”加以保护,没有权利上的命令与服从之别。这是一个大突破。在我国当前情形下,欲解决经济改革中遇到的若干“物权困境”,欲构建一个和谐社会,个人物权作为一个长期受忽视的领域,似应特别关注。

  个人物权是效率之源。人性就是这样的,每个人都特别当心自己的财产和事业。世界上当然有“关心他人比关心自己为重”的人,值得崇敬,但要全体人类向之看齐,就是一种违反实际的要求。个人拥有自己的物,他会精心去保有物的价值,并设法使之增值。西方有句谚语:“公园里的花为什么容易被人采摘,因为它是公家的,”道出了个人物权缺位必然造成的结局。著名学者李约瑟更是从大处着眼。他分析罗马帝国的衰落之因,其一就是个人物权的丧失,被王权与神权霸占,结果抑制了个人的首创精神,于是乎,欧洲经济停滞了一千年,文明也衰落了。他庆幸,好在欧洲没有因之永远终止进化的历程;经过几次革命,个人夺回物权,欧洲的经济与文明得以盛大。李约瑟的学术主要是关于中国的,他拿中华帝国与欧洲相比,认为中华帝国没有中世纪后的欧洲那样幸运,因为“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导致个人物权与官有物权的不平等。一方面个人物权极易遭到非程序的剥夺;另一方面个人久在此场景中,便养成“吃大户”的心理,又非程序地去剥夺他人。因此,乱世的个人解放,没有造就出一种具有恒定意义的公民生活秩序,往往成为暴民的狂欢,非圣无法;而国家统一之时,往往又是个人精神灭亡之日。

  西方学人研究中国,往往有偏见,甚至对我们的历史有大不敬。但我们如果有足够的雅量去倾听,或许有一二金言值得记取。由李约瑟,我便想到近代中国与日本的比较。

  日本在1868年明治维新之前,还是一个武人横行的落后农业国家。我们常常说:明治维新让日本告别古代,进入近代。但这是语焉不详的,学者之研究尚未深入。日本进入近代的发动机制是怎样的?中国为何没有较早地进入近代社会?一般学者以为近代日本之强大在于它的军国主义与掠夺性,但这又是可以继续追问下去的:明治维新以后的日本政府又不亲自经营实业,那么支持其军国主义的经济基础是怎样强大起来的?这就追索到了明治维新以后的个人物权这个关键点了。日本之大财团,如安田、住友、三菱、三井,都是明治维新后由个人物权发达起来的私人资本,后期的松下财团也是私人资本。日本政府对个人物权采取的是保护措施,激励个人把他的财富增值,上述诸财团因之而发达起来。在这个基础上,日本政府就有可观的税收去发展军备。个人物权之发达,实在是日本近代化的一个重要的发动机制。

  同期与稍后的中国,也在力图维新,但以李鸿章、张之洞为代表的朝廷重臣们要走的是“洋务运动”之路。洋务运动,如果孤立地看,其以民族之富国强兵为追求,本无可厚非。但我们看它的发动机制与内容,却是大有问题的。从发动机制上看,没有对个人物权的保护与激励,而希图靠几个重臣拿国家的钱努力以赴。这可以称之为官有物权。这样看来,洋务不是起自民间的全民之事,而是少数几个重臣发动与掌控的国家之事。从内容上看,日本明治维新以后,民间资本涌入各种产业,全面开花,民生之水准迅速提高,民间蕴蓄的财富急剧增加;而中国洋务运动集中于冶铁、制造、开矿、航运几个所谓国家的命脉产业上,民间并无活力,仍然是积贫积弱。

  甲午一役,中日黄海对决,以中国惨败告终。如果此次海战仅因排兵布阵不当而致失利,哪怕全军覆没,中国如有生机勃勃的民间资本,仍有复兴之望。无奈清政府的北洋水师缺少民间实业充分发达这个基础,北洋水师是清政府兜里唯一的一注本钱,赌出去就没有本了。近代的中、日,其发展的起步差可比拟,但道路迥然有别,就是上文所述的个人物权与官有物权之根本区别,致使结果完全相反。

  进入民国时代,中国对个人物权虽有鼓励与保护,但政府所依赖的仍是官僚资本。政府出面办企业,办银行,直接从民间渔利,与刚露头角的个人企业、个人银行争分一杯羹,结果与清政府一样:损民以肥政府。中国仍然缺少由个人物权焕发而出的生机勃勃的民间经济,仍然积贫积弱;而唯政府办的企业、银行鼓出一个硕大肚子,滋生贪污腐败,反而妨害了整个经济的效率。新中国建立后,学习苏联建立全民所有制,更把个人物权彻底清除了,搞速成的“共产主义”,也大大地伤害了经济的效率,伤害了个人的创新精神。

  日本明治维新后崛起的大财团,连续成长,一直到现在,有些甚至成为国际化的集团。而中国呢?不要说李鸿章的洋务硕果早已烟消火灭,连民国时期发迹的那些个人小财团,也早名实俱亡,现今又须从头做起,鼓励民间资本发展。我国财团的“断裂”式成长道路,像任性孩子,动不动就推倒重来,“一张白纸好写最新最美的图画,”恐怕终不能成长为参天大树。如此断裂式循环,我国之国际竞争力从何而来?这原因,归根结底在于对个人物权的态度上。值得深思。

  通过这个比较,我希望读者能够悟到,个人物权对于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多大的意义,它非仅当前的改革所需,也是近代以来数代中国人努力探索的带有一定终极意义的东西。虽不能说个人物权可以包医百病,但它对中国经济的效率、对中国社会的和谐,无疑具有基础性作用。

  “没有个人物权的地方也就没有公正”。(约翰•洛克)

  强调个人物权的重要,并非要人类分离,恰是要人类有序地协作。

  按照一种简单的思维,财产由社会公共占有,每个人都是劳动者,整个经济由一些高明的组织者与指挥员掌控着,他们运筹帷幄,指哪儿打哪儿,如军队作战一般,何其痛快!何其豪迈!但人类之经济生活不同于战争,故不能这样如法炮制。公共财产容或是必要的,但在人类尚未完全具备利他的“神性”,在社会尚未达到财富充分涌流的情形之前,公共物权是极易受到损害的。我先讲一个故事。

  在英格兰的高原上,不知从哪一代的祖先起,就已划定了一块公共牧场,各家的私人牧场环绕着公共牧场。中世纪的英格兰牧民应该是人类中很诚实的一个群落吧,即使如此,他们的放牧习惯也往往是,先把牲畜赶到公共牧场去吃个饱,然后再退到自家的牧场。可是牧场的维护呢?各家都很当心自家牧场的施肥、轮歇,但对公共牧场,大家竭泽而渔的同时谁也不肯下本钱去维护。久而久之,公共牧场不断退化,草黄沙现,而私人牧场各个水草丰茂。

  一小块公共牧场有如此一番奇特的遭遇,如果把私人牧场全部充公,没有彼此之分,谁也不能认为哪一块牧场是自己独有其物权的,那会是一种怎样的恐怖情形呢?

  近代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看透了这人间百态,所以他主张个人物权分立状态下的分工与贸易,才真正有效率。他有一段有趣的话:

  “一个人尽毕生之力,亦难博得几个人的好感,而他在文明社会中,随时有取得多数人的协作和援助的必要。别的动物,一达到壮年期,几乎全都能够独立,自然状态下,不需要其它动物的援助。但人类却不一样,几乎随时随地都需要同胞的协作,要想仅仅依赖他人的恩惠,那是一定不行的。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

  一个孤立的个人,要想获得他人所创造的物,他先须自己也创造一些别人用得着的物出来,才有参与大家的“协作”的资格。这样,人类的有序协作,恰恰不以公共物权为基础,而以各个分立的个人物权为基础。人类有序协作的社会是什么呢?就是和谐社会。

  反对个人物权的人,其所持的理由,归总起来大致有两条:

  一是个人物权造成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关系,滋生各种罪恶。的确,拥有物权的人对没有物权的人常有一种强迫的情形。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说资本家对剩余价值有一种“狼一般的贪欲,”并引用当时一个经济学家约翰•威德的话,说资本家之“无限度的压榨,比西班牙人对美洲红种人的暴虐有过之而无不及。”但人类要解决这个问题,无法做到一蹴而就。整个二十世纪,西方国家主要是通过立法与政策缓解这个矛盾的。例如,通过最低工资法案,限制榨取程度;通过征收财产税、遗产税和收入调节税等,一定程度上削平贫富的悬殊;通过社会保障,使无业者不致困于衣食之乏;还通过企业股份制改造,把一部分股权分化给受雇者,模糊劳资界限。当然,这些都是治标之法,但并非于事无补。一个彻底的解决办法,仍然如马克思所言,须有一个根本条件,即社会财富达到充分涌流的程度。对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又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我国,距离那个条件甚远。那么正视现实,肯定个人物权,在此基础上建立市场经济的各项秩序,就是务实之举了。相反,如果否定个人物权,非但不能在现存条件下求改革与进步,反会招致混乱,有碍改革,有碍中华民族的百年复兴大计。相信一个务实的政府,必有能力通过立法与政策,克服分立的个人物权带来的负效应。

  二是个人物权可能造成对物的暴殄天物的使用。因为物是属于他个人的,他想破坏就去破坏,别人无权去干涉。且说空想社会主义者蒲鲁东就这样写道:“土地所有人可以决定让树上的果实烂掉,可以在他的田里撒上盐,不让庄稼生长,可以把他的母牛放牧到沙地上去,可以把葡萄园变成荒地,还可以把他的菜园变成游猎的园林。”但这是一个极端的例子,以此种方式对自己的财物进行滥用,是疯人之举,不是一种普遍的合乎理性的行为。真实普遍的情况是,个人物权带来了精打细算,带来了物的增值与效用的最大化。那么反对个人物权的这个理由,我们就置诸不论吧。

  个人物权在现今有其存在的有用性,道理既明,政府就须在立法上对个人物权有尊重与保障的措施。《物权法》之必要性,仅此一斑,已可以洞明,更不必说这样一部法律对维护国有物权与集体物权的意义。

  至此,我们能够初步把握住制订这部法律的精神了,那就是保证社会上所有的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具有完整的权利,并促进物的增值效率。如果全社会的每一方土地、每一座建筑、每一间工厂、每一笔存货、每一个哪怕微小到一枚针的物品,其所有权都能在法律上得到完整的清晰的表述,那么这个社会就是有序的,而社会正义的规则就是维护这种权利与秩序。——归根结底,一个按照正义原则构建的有序的社会,就是和谐社会。而物尽其用,凡物都能焕发出最大的增值效率,物的所有权人由此取得越来越多的财富,在这样一个和谐社会里,人民又怎能不安居乐业呢?

  作为当代金融家,我们的制策与业务,无时无处不关涉一个客体:物。把《物权法》的精神了然于心,面对具体之物,我们就会养成一种职业习惯:首先去找到对该物享有完整权利的所有者是谁;然后决定我们与此物、此人是发生关涉,还是不发生关涉?是以此种方式发生关涉,还是以彼种方式发生关涉?同时也设身处地,让所有权人之物达到其利用价值的最大化。总之,其通权达变,就全在我们的方寸之间了。

  我们以休谟的一段名言作为结语吧:

  “物权的变化不定,对于建立社会是致命的障碍之一。人类不愿意看到物权哪怕须臾的缺位,以免给暴力与纷乱打开哪怕一线方便之门。”

(责任编辑:丁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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