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 政府监管医院有了新标杆
2005年3月17日,卫生部组织制定了《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要求医院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据《指南》,对医疗机构进行指导、评价、检查和监督。 在《指南》中,卫生部把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作为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汲取以往的医院等级评审经验和教训,《指南》没有对医院的技术条件、仪器设备提出具体要求,而是强调内涵建设,强调社会效益为重。
政策意义:
《指南》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院的管理,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医院,促进医院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其指导思想对医院的办院方针起到引导作用,促使医院从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转变为以社会效益为第一位,促使医院改变现有的绩效考核办法,综合考核医生工作,而不是单纯从科室的经济收入进行分配。
《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 我国护理界第一个全面规划纲要
《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提出了护理事业的基本策略:促进整体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制定和完善护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评价标准。《纲要》提出的目标任务是:满足健康需求。就如何实现这一目标,《纲要》提出将颁布实施《护士管理条例》,完善护士准入制度,增加一线临床护士总量,开展医院护理质量评价工作,建立和发展临床专业护士,对护理管理人员开展规范化培训,提高护理管理水平和能力,进一步调整护理教育的层次结构。
政策意义:
截至2004年底,全国有护士130.78万,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9.8%,是医疗工作中一支重要队伍。未来五年护理事业如何发展?《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给出了答案。卫生部医政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建国以来我国护理界第一个全面规划纲要。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标准提高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制定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1
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大型医用设备重新定义,并把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
办法提出,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设备使用率。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办法还规定,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要接受岗位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大型医用设备必须达到计(剂)量准确,安全防护、性能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收费项目,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办法强调,严禁医疗机构购置进口二手大型医用设备和严禁使用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购置其他医疗机构更新替换下来的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按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配置审批。
政策意义:
统计数字表明,我国目前每万人拥有大型医疗检查设备数量,不但超过经济欠发达国家,有的也突破经济发达国家的水平。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对大型医疗检查设备配置持有载然不同的态度,前者要求合理优化配置,坚持杜绝重复低效率购买,而医院则热衷于积极购置,通过引进设备提高诊疗水平,追求更大的经济效益。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和使用所产生的费用,需要消耗大量的社会卫生资源,如果不通过规划的手段对大型设备的配置进行管理,势必造成卫生资源的浪费,这是我国大型设备资源配置缺乏宏观控制的教训的总结。该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维护患者权益,
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 强化卫生监督队伍内部制约
卫生部7月印发了《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要求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并对稽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专门部门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选任政治、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担任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并对卫生监督稽查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卫生监督稽查人员的聘任工作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卫生监督稽查证由卫生部统一组织制作,并由各省统一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订购。
政策意义: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是卫生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该项工作的管理是卫生监督工作顺利开展的保证。作为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其职责就是实行“对执法者的监督”,追究其责任。《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在制度上保证了卫生监督工作的有序合法进行,为公众进一步提供其合法利益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会遏制侵犯民众健康利益的现象发生。同时,它也保护了卫生监督员合法履行职责时有效行使权利,不受其他不利因素的影响。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卫生执法: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
无论“缺位”还是“越位”,无论“不作为”还是“乱作为”,都要追究责任,这是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今年6月,卫生部制定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根据规定,各级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超越法定权限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政策意义:
此举旨在规范卫生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多年来,卫生行政执法中存在执法权与利益“挂钩”、与责任“脱钩”的现象。一些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受经济利益驱动,有利的工作抢着干,没利的工作没人干,造成卫生行政执法“缺位”与“越位”并存。个别地方上下级卫生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为了争夺管辖权,甚至对簿公堂,而对一些没有利益的工作却推诿、扯皮,严重影响了政府威信,破坏了卫生行政执法形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完善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严格规范了执法行为。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师擅自外出会诊被叫停
卫生部5月16日发布《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规定》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需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政策意义:
此规定旨在规范医疗机构之的间医师会诊行为,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我国不同地区、不同医疗机构间的医疗水平,尤其是专科医疗水平差距较大,规范的会诊行为有利于为患者提供及时、有效、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但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会诊,易引发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等问题;而且还会出现医师所在医院的病人急需手术却找不到相应专家的事情。因此制定管理规定非常必要。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制剂不得上市销售或发布广告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与审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月30日公布《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不予批准注册。《办法》还规定,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尽管医疗机构制剂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但仍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广告。
政策意义:
长期以来,医疗机构制剂实行的是备案管理,没有实行严格的注册审批制度,使得医疗机构竞相配制一些水平低、“短平快”的品种,造成制剂品种泛滥。同时,对医疗机构制剂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没有严格限定,个体门诊部、诊所都可以申请制剂,由此产生了违法配制制剂、制剂质量低劣、夸大宣传等问题,由于此类医疗机构量多、分散、流动性大,难以监管,给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带来很多不安全因素。《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施行使医疗机构制剂有望告别泛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前医院应告知辐射潜在影响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5年9月14日签署第449号国务院令,发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保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政策意义:
制定这个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条例的颁布有助于保证放射诊疗的准确、有效性,提高诊疗质量,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临床实验室步入规范化管理
卫生部实施《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要求所有对人体标本进行检验的实验室必须进行执业登记,取得执业证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并对实验室分类,按现行医院分类管理原则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实验室,不同类型实验室检验项目的复杂程度不相同。不能达到要求的实验室不得开展相关检验项目。
政策意义:
由于我国在实验室的检测质量方面并没有统一的标准,许多实验室处于管理的真空地带。检验质量难以衡量,报告的准确性也难以评定,实验室结果在各医疗机构间得不到相互的承认。这不仅增加了病人的经济负担,更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国检验医学管理迈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为提高临床检验质量和诊治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药品定价戴上“紧箍咒”
国家发改委发布《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对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作出了详细规定。据《规则》规定,国家将根据平均生产成本、临床应用效果、使用方便程度以及治疗费用等因素,来决定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即差比价。
政策意义:
此举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确保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害。《规则》出台后,同一种药经过换包装、换剂量等方式变相涨价行不通了。企业可能因为药价的降低而无法生存下去,同时还逼迫企业采用更加正规和合理的手段来进行市场竞争,而不是药品规格上玩花样,这对整个市场环境的净化非常有利。 (责任编辑:丁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