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担保一直是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一大问题,针对这一问题,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下简称"120号文")。
    业内人士认为,该通知有着强烈的现实意义,将从源头上对违规担保进行封堵。
    近年来,违规担保已经成为上市公司以及相关银行机构的风险多发地带。据沪深证券交易所统计,截至2004年底,沪市836家公司中,共有存在违规担保的上市公司家数为148 家,违规担保总额为238.8亿元;而深市公司违规担保的金额为186亿元。
    从以往发生的违规担保案例中看,两大现象较为突出:一是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够明确,有些公司董事会权限过大,在担保决策时不够审慎;二是信息披露不够透明,一些公司刻意隐瞒对外担保事项。
    120号文对这两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内部决策程序上,120号文要求,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关联担保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担保事项,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而且关联方应回避。
    在信息披露上,120号文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及时披露,同时,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也属于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的材料之一。
    业内人士指出,以上两方面规定,是对2000年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使此前两个通知中较为笼统的规定有了更强的操作性。
    更为有力的是,120号文规定,银行在放贷时,须对担保的审核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作审核。业内人士认为,银行是资金的源头,上市公司"不披露不能得到贷款"的规定,将使违规担保从根源上失去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