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曾于2005 年8 月10 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稽查局立案调查通知,该局对本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4 年年报进行立案调查。 (详见2005 年8 月11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2005 年12 月30 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罚字[2005]4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正文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中科健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中科健应于2005 年4 月30 日前公布其2004 年年度报告,但该公司直到2005 年8 月15日才公布其年报。
    经查,中科健于2005 年2 月委托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04 年年度报告进行审计,并初步约定公告年报时间为2005 年3 月21 日至2005 年4 月6 日。在审计过程中,会计师要求中科健明确与各债权银行签订的相关债务重组协议,但中科健未能及时提供与各银行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正式文本,也未及时告知公司与各银行无法达成重组协议的情况,会计师未能在约定时间出具审计报告,导致公司未能按法定期限及时披露2004 年年度报告。为此,公司股票2005 年5 月1 日至7 月1 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停牌。
    中科健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一条“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本会决定对中科健处以五万元罚款。
    备查文件
    1、本公司被立案调查公告(公告编号:2005-27)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罚字[2005]4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公司目前不存在需要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事项。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向投资者表示歉意。
    特此公告。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