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诉讼各方
    原告:台州奥力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台州市新远大化工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
    被告:本公司和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尖峰药业)
    二、股权转让事宜
    2004年10月本公司与尖峰药业将所持有的浙江尖峰海洲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洲公司)全部股权(本公司占10%、尖峰药业占90%)出让给原告,转让价格以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结果为定价基础,最终定价为550万元。 本公司与尖峰药业已全额收到股权转让款,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三、诉讼事项
    1、前次诉讼事项
    2005年9月,原告曾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我方返还土地出让金财产价值、缺少的机器设备、原告的经营损失等合计人民币2195.32万元。法院以诉讼(2005)台民二初字第163号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并于2005年11月10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经法庭辩论后,2005年12月14日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消对我方的起诉,经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案件受理等费用均由原告负担。
    2、本次诉讼事项
    2006年1月4日,本公司收到相关文件,原告再次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以诉讼(2006)台民二初字第13号受理了原告"股权转让侵权纠纷"的起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变更为壹元人民币,要求我方归还差额部分计人民币15265999元;(2)诉讼费用由我方承担。
    法院将于2006年2月22日开庭审理,公司将积极应诉。股权转让、前次诉讼及原告撤诉的有关情况详见公司2004年度报告和2005年11月16日及2005年12月27日的临时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