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1月6日复牌。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2006年1月5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的《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其摘要。
一、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2005年12月23日发布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以来,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上路演、走访投资者等方式广泛征求流通股股东的意见。根据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结果,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关于对价安排的形式、数量,原对价方案为: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10股送3.2股,流通股股东将获得4,800万股对价。执行对价安排后,北京城建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方案实施后北京城建总股本仍为60,000万股,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均保持不变。
修改后对价方案为: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10股送3.9股,流通股股东将获得5,850万股对价。执行对价安排后,北京城建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方案实施后北京城建总股本仍为60,000万股,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均保持不变。
除上述修改外,北京城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做其他修改。
二、 独立董事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独立意见
针对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方案的调整是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和协商、认真听取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更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权益。本方案顺利实施后将解决公司股权分置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使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有利于完善公司的股权制度和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独立意见是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 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补充保荐意见,认为: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是北京城建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在广泛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修改后的方案合理,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3、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四、 补充法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认为:北京城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北京城建已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北京城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获得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及上交所确认后方可实施。
附件:
1、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保荐意见;
4、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之补充意见。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月4日 |